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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101條

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 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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