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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填「單身」 夫妻打架判離婚

台中男子楊善淵因註冊社群網站facebook,被妻子懷疑有外遇而訴請離婚,但妻子賴佩良拒離婚,還指丈夫在facebook「感情狀態」欄填「單身」心態可議,台中地院認為,兩人只看到對方眼中的1粒砂,卻看不到自己眼中的橫樑,對婚姻裂痕均有責任,判淮兩人離婚。

●法律解析:
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離婚,所謂「重大事由」,係由法院於具體案件中判斷「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標準去作觀察,亦即觀察該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任何人處於此一情況,均皆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思之程度而定。又依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一方有過失,一方無過失,有過失之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雙方都有過失,過失較大一方不得提起離婚訴訟,若雙方都有過失,且過失大小一樣則任何一方,皆可提起離婚訴訟。
本案中,楊男與其妻因工作分隔兩地,只做假日夫妻而爭執不斷,復因先生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之感情狀態顯示為單身,而發生嚴重肢體衝突,甚至於開庭時互指不是、劍拔弩張,兩人之婚姻已生破綻而顯無回復之望,故法院即依此而判准兩人離婚。顯然法院認為兩方對離婚事由皆有過失,且客觀上已難以維持婚姻,故判准離婚。

一直以來,法律都被視為一門專業又難懂的學科,可是卻又與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應該如何有效保障自身的權益成為了我們全民免費法律諮詢最關心的一件事。法律諮詢的意義並不是教導民眾如何打贏官司,還是尋找可逃避歸咎的法律漏洞,而是對於有需要幫助,或是對法律有疑義的人民提供一個正確的法律方向,所以我們在網站上提供了一般民眾容易遇到的法律問題,包含:家事、婚姻、繼承、車禍法律以及其他生活法律行為,希望能先透過簡易的問與答解決一些簡單的法律問題,其次,我們也希望進來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的朋友,能夠獲得一些常用的法律知識,所以也針對相關新聞做出法律方面的見解,期望能帶給需要法律諮詢的朋友提供第一層面的幫助,若還有其他未解的疑問,也歡迎撥打我們的免費法律諮詢專線來洽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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