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的功用
留證據、表立場、催告談判、主張權利、中斷時效、行使抗辯、告知事實,存證信函的八大用途與法律效果
重點整理:存證信函是「證明」,不是「強制」
存證信函是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的掛號信函(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能證明寄件人何時、以什麼內容通知了誰。它常用於催告付款、解除契約、撤銷意思表示、中斷時效、主張抵銷、債權讓與通知等需要「通知對方」才發生效果的場合。但存證信函本身沒有強制力,對方不理會時仍須透過調解、支付命令或訴訟處理;以請求中斷時效者,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郵局證明寄送時間與內容
- 通知到達對方才發生效力
- 可催告、解約、中斷時效、抗辯
- 本身沒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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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用存證信函?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民法上許多權利,必須「通知對方」才會發生效果,例如催告付款、解除契約、撤銷被詐欺的意思表示。口頭或一般信件雖然也能通知,但日後對方否認「沒收到」、「不是這樣說」,就很難舉證。
存證信函由郵局留存內容相同的副本,再以掛號附回執寄出,能同時證明寄了什麼內容與對方何時收到,因此成為民間最常用的正式通知方式。
| 用途 | 常見情境 |
|---|---|
| 1. 留下證據資料 | 把雙方約定、對方違約的事實與自己的要求留下書面紀錄 |
| 2. 表明自己立場 | 對爭議事項表示不同意、不承認,或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
| 3. 警告對方出面 | 要求對方在期限內出面處理、停止侵害行為 |
| 4. 進行交涉談判 | 提出和解條件、要求對方回覆,作為協商的起點 |
| 5. 主張法律權利 | 催告履行、解除契約、終止租約、撤銷意思表示 |
| 6. 中斷法律時效 | 以「請求」中斷消滅時效,但六個月內須起訴 |
| 7. 行使法律抗辯 | 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效抗辯、抵銷 |
| 8. 告知事實關係 | 債權讓與通知、買賣標的物瑕疵通知 |
留證據、表立場、催告對方出面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 留下證據資料:把借款、交易、違約經過與自己的要求寫清楚,日後調解或訴訟時,可證明自己曾經通知、對方已經知情。
- 表明自己立場:對方單方面主張的事實或金額,如果不認同,應明確表示不同意,避免日後被認為默認。
- 警告對方出面: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出面處理、停止侵害,或返還物品,並說明逾期將循法律途徑處理。
郵局留存的副本只保存三年,寄件人自己的那一份、寄送收據與回執,務必長期保存。
催告、談判與主張法律權利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 情形 | 法律效果 | 法律依據 |
|---|---|---|
| 催告付款或履行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催告定有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229條 |
| 解除契約 | 一方遲延給付,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得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4條 |
| 撤銷意思表示 |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得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民法第92條、第93條 |
| 終止租約 | 未定期限的租賃,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但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不動產租賃另有通知期間的規定 | 民法第450條 |
交涉談判時,存證信函也能作為正式提出條件的起點,例如寫明「請於函到十日內回覆是否同意以○○條件和解」。內容應客觀、具體,避免情緒性字眼,以免日後被對方反過來利用。
中斷時效:寄了還要記得起訴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請求權快要罹於時效時,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向對方「請求」,中斷時效。但要特別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聲請調解等程序,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所以存證信函只是爭取時間,不能取代起訴。寄出後若對方仍不履行,應盡快評估是否聲請支付命令、調解或起訴。
行使抗辯與告知事實
- 同時履行抗辯: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可藉存證信函表明「對方未交貨前,暫不付款」的立場。
- 時效抗辯: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收到催討已罹於時效的債務時,可以書面表明拒絕給付。
- 主張抵銷: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且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民法第335條)。以存證信函主張抵銷,可留下確切的意思表示紀錄。
- 債權讓與通知: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
- 瑕疵通知:買受人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通知者,除依通常檢查不能發見的瑕疵外,視為承認所受領之物(民法第356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存證信函能發揮多大的作用,取決於內容寫得是否正確、完整。份數、寫法、塗改規定與寄送保存,請參考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若不確定該怎麼寫、寄出後下一步怎麼做,歡迎撥打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存證信函功用常見問題
Q:存證信函有強制力嗎?
沒有。存證信函的作用是由郵局證明寄件人在何時、以什麼內容通知了對方,不能強制對方付款或履行。對方不理會時,仍須透過調解、支付命令或訴訟處理。
Q:存證信函什麼時候發生效力?
依民法第95條,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存證信函以掛號附回執寄出,回執可證明對方收到的時間。
Q:寄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可以。依民法第129條,請求可中斷消滅時效;但依第130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存證信函只是爭取時間,不能取代起訴。
Q:要解除契約,一定要先寄存證信函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用存證信函,但依民法第254條,對方遲延給付時,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才能解除契約。用存證信函催告與解約,日後較容易舉證。
Q:收到存證信函一定要回應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回覆,但存證信函常是訴訟前的預告。若對內容有不同意見,建議以書面明確表示,避免日後被認為默認,必要時可先諮詢法律專業人士。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