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從準備用紙、撰寫重點、塗改規定到雙掛號寄出與保存收據,下筆前一定要知道的五件事
重點整理:五個步驟寫好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以內容完全相同的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的掛號信函(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能證明「何時、寄了什麼內容給誰」。撰寫時準備一式至少三份,寫清楚人、事、時、地、物與目的;塗改要註明字數並蓋章;以掛號附回執(雙掛號)寄出,並保存好寄送收據與回執。郵局留存的副本只保存三年。
- 份數:寄件人+收件人人數+郵局一份
- 內容:人事時地物+清楚的目的
- 塗改:註明字數、蓋章
- 雙掛號寄出,收據與回執都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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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是什麼?能證明什麼?
掛號信函交寄時,加付存證相關資費,依中華郵政公司規定方式繕寫,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為存證信函。存證信函留存郵局之副本,自交寄日起,由郵局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之。
存證信函的作用,是由郵局替寄件人證明「在什麼時間、寄了什麼內容、給了誰」。它本身不會讓對方負擔任何義務,也不能直接強制對方付款或履行;但在催告付款、解除契約、通知終止租約、主張權利等場合,能留下明確的書面紀錄,日後進入調解或訴訟時,就是有力的證據。
正因為存證信函會成為日後的證據,內容寫錯、寫漏或寫了不該寫的話,同樣會被對方拿來使用。下筆之前,請先掌握以下五個重點。
存證信函有哪些用途,請參考 存證信函的功用
準備用紙與份數
存證信函須依中華郵政規定的格式繕寫。用紙可向郵局購買,也可從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下載格式、以 A4 紙列印後手寫或電腦打字;中華郵政另提供網路交寄服務。實際格式、資費與交寄方式,以中華郵政最新公告為準。
內容完全相同的信函要準備一式至少三份: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執一份。收件人不只一位時,每多一位收件人就多準備一份。
| 情形 | 寄件人 | 收件人 | 郵局 | 合計 |
|---|---|---|---|---|
| 寄件人 1 人、收件人 1 人 | 1 份 | 1 份 | 1 份 | 3 份 |
| 寄件人 1 人、收件人 2 人 | 1 份 | 2 份 | 1 份 | 4 份 |
| 寄件人 1 人、收件人 3 人 | 1 份 | 3 份 | 1 份 | 5 份 |
撰寫重點:人、事、時、地、物與目的
撰寫存證信函要掌握時機,例如注意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以及給對方合理的履行期限;內容則要把人(當事人)、事(何種法律行為)、時(發生時間)、地(發生地點)、物(標的物)交代清楚。
最重要的是寫明「目的」:究竟是要求退貨、退款、付款、解除契約、減少價金,還是終止租約,都要具體寫出,並寫明期限,例如「請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新臺幣○○元」。目的含糊不清,存證信函就失去意義。
建議這樣寫
- 用字簡潔、客觀陳述事實
- 寫清楚金額、日期、標的物與契約名稱
- 明確寫出要求與履行期限
- 未受過法律訓練者,委請律師撰寫或審稿
避免這樣寫
- 參雜情緒、謾罵或模稜兩可的字句
- 寫出對自己不利、日後可能被反擊的內容
- 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等事威脅對方
- 影射、貶損對方名譽的字句
存證信函不是一般書信,字句要力求簡潔,才能達到法律上「意思表示」與「催告」的目的。威脅的字眼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貶損他人名譽的內容若被散布,也可能涉及刑法第310條誹謗罪。若沒有法律專業背景,強烈建議委請律師撰寫或審稿,避免遺漏重要事項,或被對方抓到漏洞,反而錯失主張權利的時機。
如有塗改,須註明字數並蓋章
存證信函不同於一般書信,不能任意塗改。若有增加或刪除文字,必須在備註欄註明訂正、插入、刪除的位置與字數,並在修改處蓋章;被訂正或刪除的文字仍須清晰可辨。
每頁塗改字數有上限,以郵局規定為準。修改較多時,建議直接重新繕打,避免因格式不符被退件,也避免內容辨識上的爭議。若不確定怎麼修改才符合規定,歡迎撥打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詢問。
以雙掛號寄出,並保存收據與回執
至郵局交寄
寫好後連同各份信函到郵局交寄,以掛號附回執(俗稱雙掛號)寄出。承辦人員會做形式上檢查,例如寄件人處、騎縫處是否蓋章,各份內容是否一致,確認無誤後受理。
保存寄送收據
郵局開立的特殊郵件寄送收據與寄件人自留的那一份存證信函,都要妥善保存。
保存回執
對方收受後寄回的回執,是證明「對方已經收到」的關鍵,務必與收據、信函一併保存,不可遺失。
郵局留存的副本,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只保存三年,期滿就會銷燬。寄件人自己的那一份與收據、回執,最好長期保存,以免日後需要舉證時找不到。
寄出之後:存證信函的法律效果
| 用途 | 法律效果 | 法律依據 |
|---|---|---|
| 通知、意思表示 | 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 民法第95條 |
| 催告付款或履行 |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催告定有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 民法第229條 |
| 解除契約前的催告 | 一方遲延給付,他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仍不履行,得解除契約 | 民法第254條 |
| 中斷消滅時效 | 請求可中斷時效,但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 民法第129條、第130條 |
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常有人以為寄了存證信函,時效就「重新起算」而可以放著不管,這是誤解。以存證信函請求後,若六個月內沒有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調解等與起訴有同一效力的程序),時效視為不中斷。要寄存證信函、該寫什麼、寄出後下一步怎麼走,歡迎撥打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由專人協助評估。
存證信函常見問題
Q:存證信函有法律效力嗎?
存證信函本身不會讓對方負擔義務,也不能強制對方履行;它的作用是由郵局證明寄件人在何時、以什麼內容通知了對方,日後可作為催告、解除契約、主張權利的證據。
Q:存證信函要準備幾份?
內容完全相同的信函一式至少三份,由寄件人、收件人、郵局各執一份;收件人每多一位,就多準備一份。例如寄件人一人、收件人三人,共需五份。
Q:存證信函寫錯字可以塗改嗎?
可以,但須在備註欄註明修改的位置與字數,並在修改處蓋章,被修改的文字仍須清晰可辨;每頁塗改字數有上限,以郵局規定為準;修改較多時建議重新繕打。有疑問可撥打 24 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詢問。
Q:寄存證信函可以中斷時效嗎?
可以。依民法第129條,請求可中斷消滅時效;但依第130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所以寄出後仍要留意起訴的期限。
Q:郵局留存的存證信函副本會保存多久?
依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郵局留存的副本自交寄日起保存三年,期滿後銷燬。寄件人自己的一份與寄送收據、回執,建議長期保存。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郵件處理規則第3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