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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專欄

Q12. 為促進債務人自動自發履行,家事事件法創設「履行確保」制度,其內涵為何?
履行勸告是什麼?誰可以聲請、法院怎麼勸告、和強制執行有什麼不同

重點整理:什麼是履行確保

家事事件的當事人之間有血緣親情與撫養子女的共同責任,若能讓債務人自動自發履行,比強制執行更能避免對立,也有助於子女的最佳利益。因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除了聲請強制執行,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由第一審法院管轄,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 適用於確定裁判、法院成立的調解或和解等執行名義
  • 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法院管轄
  • 法院必要時可命家事調查官調查及勸告
  •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為什麼要設計「履行確保」制度?

因當事人間的血緣親情關係,以及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共同責任,如果當事人在裁判確定後,能自動自發地依執行名義履行,可以避免彼此對立、痛苦或憤怒,也有助於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為了促進債務人自動履行,家事事件法創設「履行確保」制度:債權人認為適當時,可以透過法院的協助與柔性勸導,讓債務人理解自動履行的好處,以及對未成年子女的正面影響,進而心甘情願地依執行名義履行債務。

誰可以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

《家事事件法》第187條
  1. 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
  2. 前項調查及勸告,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之第一審法院管轄。
  3.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為調查及勸告,或囑託其他法院為之。
  4. 第一項聲請,徵收費用新臺幣五百元,由聲請人負擔,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這裡的執行名義,依家事事件法第186條,包括依家事事件法作成的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另外如民事保護令中的金錢給付,也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法院會怎麼勸告債務人?

法院在勸告前,可以先調查債務的履行狀況,或通知債務人陳述意見,以切實了解不履行的原因,並以適當的方式勸告債務人,促請其自動履行。法院也可以交由其他適當人員辦理,或請相關主管機關、民間團體、學校或個人協助,連結相關資源。

法院認有必要時,可採行的勸告方法包括:

  • 評估債務人自動履行的可能性
  • 促成雙方會談
  • 進行親職教育或親子關係輔導
  • 促請其他親友協助債務人履行
  • 擬定安全執行計畫或短期試行方案
  • 勸告債務人提出履行的方式

此外,如果執行名義是命債務人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的給付(例如扶養費),債務人可以斟酌自己的狀況自行提出履行方式,由法院轉知債權人是否接受;債權人接受後,債務人即可依其提出的方式履行。不過,這只是就「如何給付」提出可行方法,不能變更原執行名義的內容。

履行勸告和強制執行有什麼不同?

履行勸告與強制執行比較
項目履行勸告強制執行
性質柔性勸導,促使債務人自動履行以國家強制力實現執行名義內容
管轄為裁判或成立調解、和解的第一審法院依強制執行法及家事事件法規定的執行法院
適合情形仍希望維持親子、家人關係,給對方自動履行的機會對方明確拒絕履行,需要強制實現
關係可以先聲請履行勸告,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不以先經履行勸告為必要

履行確保常見問題

Q:對方不付扶養費,一定要強制執行嗎?

不一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也可以聲請法院調查義務的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

Q:聲請履行勸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費用多少?

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由為裁判或成立調解或和解的第一審法院管轄;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Q:履行勸告可以改變判決的扶養費金額嗎?

不行。債務人雖可自行提出履行方式,經債權人接受後依該方式履行,但這只是給付方法的安排,不能變更原執行名義的內容。 延伸閱讀:Q3. 「家事事件」之處理流程為何?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家事事件涉及的親屬關係、子女狀況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家事事件法第187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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