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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律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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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什麼是「家事調查官」?

在家事事件裡面,家調官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這是因為家事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法院在審理家事案件時,常會需要跨足不同專業領域(如:心理學、教育學或是社會學等等)來做最妥適的判決。

家調官的工作內容是要依法院的需求,來和每個個案的受調查人約時間「到院訪視」或是家庭訪視」,依法官所指定的事項來對被調查人觀察、訪談。約定訪視時間以後,進行調查並作成調查報告,來當作法官斷案的依據。
如果法官認為有需要時,也可以命調查官到庭說明。

相關法條

家事事件法第18條
審判長或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家事調查官就特定事項調查事實。家事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應提出報告。
審判長或法官命為第一項調查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言詞或書狀陳述意見。但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斟酌第二項調查報告書為裁判前,應使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有陳述意見或辯論之機會。但其內容涉及隱私或有不適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審判長或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家事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33條
家事調查官承審判長或法官之命,就家事事件之特定事項為調查,蒐集資料、履行勸告,並提出調查報告、出庭陳述意見,或協調連繫社會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關或其他必要之協調措施。

Q1. 「家事事件法」簡介?
Q2. 「家事事件」在法律上的處理有哪些類型?
Q3. 「家事事件」之處理流程為何?
Q4. 家事法庭中,新人物介紹?
Q5.「家事事件法」具有哪些特色?
Q6. 家事事件進行中,可否成立「訴訟上和解」?
Q7. 在確認親子關係存否之訴中,當事人可否聲請對造接受驗血、或DNA比對等醫學程序?
Q8.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Q9. 民事保護令聲請流程圖
Q10. 如何聲請改定監護人?
Q11. 什麼是「程序監理人」?
Q12. 為促進債務人自動自發履行,家事事件法創設「履行確保」制度,其內涵為何?
Q13. 家事事件之審理是否公開?小孩上課無法出庭時,法律作何規定?又為保障未成年子女表達意思之權利,作何規定?
Q14.家事事件法設有「家事調查官」之規定,甚麼是家事調查官呢?
Q15. 家暴防治中心受理家暴事件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