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 |
書狀類別 |
相關條文 |
使用說明 |
| 1 |
聲請法官迴避狀(依法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 |
法官有應該主動迴避不能辦理訴訟的情形而沒有迴避,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 2 |
聲請法官迴避狀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 |
法官有偏袒對方當事人的情形,請法院換1位法官審理。 |
| 3 |
民事參加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58條 |
權利會因為訴訟受影響的人,聲請參與訴訟的進行。 |
| 4 |
民事告知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把訴訟告知給權利會受訴訟結果影響的其他人。 |
| 5 |
委任代理人狀(附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第2項 |
把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 6 |
聲請通知終止委任狀 |
民事訴訟法第74條第1項、第2項 |
把終止委任代理人的事告訴法院。 |
| 7 |
聲請偕同輔佐人到場狀 |
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
請法院(法官)許可輔佐人陪同到場,並幫忙當事人作訴訟行為。 |
| 8 |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狀 |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法院確定自己及對方當事人應該負責的訴訟費用金額。 |
| 9 |
聲請命原告提供擔保狀 |
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 |
原告在國內沒有住所或財產,被告請求法院命令原告對訴訟提出擔保金。 |
| 10 |
聲請返還擔保金狀(附催告行使權利函)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到提存所提供的擔保金(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 |
| 11 |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扣押、假處分)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12 |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狀(假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假執行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13 |
(停止執行) |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
聲請法院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後,要拿回原先提存的擔保金,必須要先請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如果有損害可以行使。 |
| 14 |
聲請准予變更提存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變更原來到提存所提存的現金、定存單或有價證券(例如原來提存現金,現在要換成定存單,或定存單到期要換成另一張)。 |
| 15 |
聲請訴訟救助狀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沒有錢繳納提起民事訴訟的訴訟費用時,聲請法院准許起訴的時候暫時不用先繳納,等判決確定的時候由法院向敗訴的人收取。 |
| 16 |
陳明送達代收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
向法院表示要由第三人代替自己收受法院寄送的訴訟文書。 |
| 17 |
聲明變更送達處所狀 |
|
起訴狀上的送達地址或原來的送達地址,要改變為其他的地址。 |
| 18 |
聲請公示送達狀 |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
對方當事人的地址查不到,或者不住在戶籍地的時候,聲請法院用登報或網路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送達。 |
| 19 |
聲請變更期日狀 |
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
法院(法官)定的開庭、調解、測量或其他的日期,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向法院(法官)聲請更改日期。 |
| 20 |
聲請回復原狀狀 |
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項 |
因自然災害而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訴訟(例如上訴、抗告),聲請法院准許補作訴訟行為。 |
| 21 |
聲明承受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6條 |
因訴訟當事人死亡、破產、公司法定代理人變更、受監護宣告等情形,要由繼承人、新任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向法院請求繼續進行訴訟。 |
| 22 |
聲請命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 |
對方當事人應該承受訴訟的情形,卻沒有承受訴訟,由我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命對方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
| 23 |
聲請續行訴訟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0條 |
雙方當事人都同意停止訴訟,或因為開庭遲到而被當作合意停止訴訟的時候起算4個月內,請求法院繼續進行訴訟。 |
| 24 |
聲請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前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請求法院用不公開法庭來開庭。 |
| 25 |
合意不公開審判狀 |
民事訴訟法第195條之1後段 |
開庭的內容有關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營業秘密,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用不公開的法庭,向法院請求不公開。 |
| 26 |
聲請再開辯論狀 |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 |
法院(法官)告知訴訟辯論終結,並且定一個日子宣判後,向法院請求再開庭。 |
| 27 |
聲請更正錯誤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
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中,有明顯的文字錯誤或計算錯誤,請求法院更正錯誤。 |
| 28 |
聲請補充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 |
法院的判決中有漏掉請求事項沒有判決的,請求法院再就漏掉的事項補充判決。 |
| 29 |
聲請補發裁判書狀 |
|
遺失法院的裁判書,或因辦理相關繼承、戶政、地政事項而需要裁判書正本的時候,請求法院多發給裁判書。 |
| 30 |
聲請閱卷狀 |
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 |
向法院請求看訴訟的卷宗或影印卷宗內容。 |
| 31 |
民事起訴狀 (一般)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一般民事訴訟會用的起訴狀參考。 |
| 32 |
民事起訴狀(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用的起訴狀參考。 |
| 33 |
民事起訴狀(給付票款)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支票或本票金錢的起訴狀參考。 |
| 34 |
民事起訴狀 (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的起訴狀參考。 |
| 35 |
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主張被告無權占有自己的土地,並要求被告將房屋拆除、返還土地的起訴狀參考。 |
| 36 |
民事起訴狀 (確認界址)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自己土地的地界和隔壁的土地地界有爭議,請求確認地界的起訴狀參考。 |
| 37 |
民事起訴狀(不當得利)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給付不當得利的起訴狀參考。 |
| 38 |
民事起訴狀(遷讓房屋及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
請求被告將房屋返還並且損害賠償的起訴狀參考。 |
| 39 |
民事起訴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非訟事件法第101、195條 |
主張被告持有,有原告簽名的本票,對原告的債權不存在。 |
| 40 |
民事起訴狀(所有權轉移登記)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58條 |
請求被告把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 41 |
民事起訴狀(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民法第767條、民法第821條 |
請求被告將原告土地上的地上物(建築物)拆除後,返還土地給原告的起訴狀參考。 |
| 42 |
民事起訴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
民法第244條第1項 |
主張被告作假買賣,請求被告將假買賣所作的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為債務人所有的起訴狀參考。 |
| 43 |
民事起訴狀(請求給付會款) |
|
會首(會頭)請求會員(會腳)給付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 44 |
民事起訴狀(請求償還會款) |
民法第709之9條、民事訴訟法第246條 |
會員(會腳)請求會首(會頭)或其他死會會員按月分攤會款的起訴狀參考。 |
| 45 |
追加被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被告的追加狀參考。 |
| 46 |
追加訴之聲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
起訴以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事項(聲明)。 |
| 47 |
撤回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 |
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 |
| 48 |
聲請撤回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 |
訴訟以外的其他聲請,因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向法院表示撤回。 |
| 49 |
答辯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2項 |
被告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 |
| 50 |
民事準備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265條 |
原告起訴以後,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狀。 |
| 51 |
聲請通知證人狀 |
民事訴訟法第298條 |
訴訟中請求法院問某位證人,並提出證人姓名、地址或其他相關資料的聲請狀。 |
| 52 |
聲請保全證據狀 |
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 |
證據有滅失或其他無法在訴訟中使用的情形,聲請法院先保全證據。 |
| 53 |
聲請判決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 |
判決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判決確定的證明。 |
| 54 |
聲請裁定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 |
裁定確定以後,請求法院給予裁定確定的證明。 |
| 55 |
聲請調解狀(因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被對方當事人傷害發生損害,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56 |
聲請調解狀(請求償還借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借款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57 |
聲請調解狀(請求給付貨款)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沒有給付貨款,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58 |
聲請調解狀(請求遷讓房屋)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租屋或借用房屋未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59 |
聲請調解狀(請求交還土地) |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 |
因為對方當事人應返還土地而沒有返還,請求法院調解委員調解。 |
| 60 |
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0 |
請求的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用表格式的起訴狀來提起訴訟。 |
| 61 |
捨棄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39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沒有意見,表示放棄上訴。 |
| 62 |
聲請上訴狀(聲明上訴,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以後再提出。 |
| 63 |
上訴理由書(補提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提出對原法院判決不服的上訴理由。 |
| 64 |
上訴狀 (聲明上訴及上訴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2項 |
對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 |
| 65 |
附帶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60條 |
對方當事人上訴以後,在上訴審法院就自己敗訴的部分也附帶提起上訴。 |
| 66 |
撤回上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459條第1項 |
提起上訴以後,對原法院的判決沒有意見,而撤回原來的上訴。 |
| 67 |
抗告狀 (聲明抗告、事實及理由)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 68 |
聲明抗告狀 (聲明抗告,理由另補)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的裁判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但理由以後再提出。 |
| 69 |
抗告狀(駁回再審抗告) |
民事訴訟法第482條、第488條第1項 |
對法院駁回再審之訴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抗告。 |
| 70 |
再審之訴狀(一)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 |
以發現新證據為理由,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 71 |
再審之訴狀(二)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對法院的確定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 |
| 72 |
聲請支付命令狀(通用)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履行債務。 |
| 73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借據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清償借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返還借款。 |
| 74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會款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會款,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會款。 |
| 75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76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多張支票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多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77 |
聲請支付命令狀(以單張支票對多數債務人聲請者) |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 |
債務人沒有給付支票票款(1張支票),請求法院對多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債務人給付票款。 |
| 78 |
撤回聲請支付命令狀 |
|
請求法院發支付命令後,因為與債務人和解或其他原因,沒有聲請支付命令的必要,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 79 |
異議狀 |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
債務人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認為債權人的債權不存在,於2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
| 80 |
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99條第1項 |
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沒有聲明異議,債權人向法院請求給予支付命令確定的證明。 |
| 81 |
聲請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 82 |
聲請限期起訴狀 |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
債務人的財產被假扣押後,請求法院命令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 |
| 83 |
聲請撤銷假扣押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扣押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 |
| 84 |
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債務人有逃匿、隱匿財產,或將來沒有辦法強制執行的情形,非金錢債權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先扣押債務人的財產。 |
| 85 |
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一))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 86 |
聲請假處分狀(票據(二)) |
民事訴訟法第532條 |
票據(支票、本票)債務人有請求返還票據的事由,請求法院禁止持有票據的人向付款人提示或轉讓票據。 |
| 87 |
聲請撤銷假處分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3項、第533條 |
因債務人清償、和解或其他理由致假處分的原因消滅,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 |
| 88 |
聲請公示催告狀(支票) |
票據法第19條及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支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 89 |
聲請公示催告狀(股票)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股票遺失或遭竊,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 90 |
撤回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撤回原來的聲請。 |
| 91 |
重新聲請公示催告狀 |
民事訴訟法第539條 |
原來公示催告裁定超過期間沒有登報,重新聲請公示催告裁定。 |
| 92 |
檢送登報證明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2條 |
依據法院公示催告裁定登報以後檢送全版報紙給法院。 |
| 93 |
聲請撤銷公示催告狀 |
|
聲請公示催告以後,因尋回票據而沒有再公示催告的必要時,向法院聲請撤銷原來的公示催告。 |
| 94 |
申報權利狀 |
|
持有票據被法院裁定公示催告,向法院申報自己的票據權利。 |
| 95 |
聲請除權判決狀 |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 |
票據公示催告裁定的登報期間期滿,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 96 |
民事起訴狀(分配表中酌減違約金) |
民法第252條 |
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所分配債權人違約金過高,債務人請求法院酌減違約金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 97 |
民事起訴狀(裁判分割共有物) |
民法第824條 |
起訴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起訴狀參考範例。 |
| 98 |
民事聲請查復狀 |
|
對自己在法院審理中的訴訟,請求法院告知訴訟進行情形。 |
| 99 |
民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狀 |
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 |
為明瞭法院開庭情形,請求法院交付開庭的數位錄音光碟。 |
| 100 |
閱覽評議意見聲請書 |
|
法院合議審理(由3或5位法官裁判)的案件,在確定以後請求查看法官判決前評議時表示的意見。 |
| 101 |
聲請發還證物狀 |
|
請求法院發還訴訟中提出的證物原本或證物。 |
| 102 |
案件詢問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7點 |
法院詢問當事人有無調解可能及調解意願的表格。 |
| 103 |
意見調查表(調解) |
法院加強辦理民事調解事件實施要點第25點 |
當事人到法院調解以後的意見調查表格。 |
| 104 |
民事退還裁判費聲請狀 |
|
當事人撤回訴訟或和解、調解成立以後,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 |
| 105 |
爭點整理參考格式 |
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 |
對自己及對方當事人就訴訟的爭執點,以不爭執點及爭執點為中心,提出整理的表格。 |
| 106 |
一審民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
|
對第一審法院的民事事件透過網路,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 |
| 107 |
二審民事事件線上查詢案件進度聲請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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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第二審法院的民事事件透過網路,在線上查詢案件進度。 |
| 108 |
車禍和解書 |
|
用於車禍和解,以書面方式留下紀錄。 |
| 109 |
存證信函用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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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糾紛調解,以書面方式留下紀錄並與對方表明自身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