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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業災害怎麼辦?職災勞工的就醫、蒐證與求償流程

發生職業災害怎麼辦?職災勞工的就醫、蒐證與求償流程
從受傷當下的就醫與現場保全,到雇主的通報義務、勞基法職災補償、職災保險給付、公傷病假與醫療期間不得解僱的保障,一次整理職災勞工該做的事

重點整理:先就醫保全證據,補償、保險、賠償三條路並行

職災發生後,第一步是就醫並保存診斷證明、醫療收據,同時拍照、保全現場、記下目擊同事。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須急救,重大災害要在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勞工可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與原領工資,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請領傷病、失能給付;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3條),請假給公傷病假。雇主有過失時,還可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 先就醫並保存單據
  • 現場與證據越快保全越好
  • 雇主補償採無過失責任
  • 醫療期間不得解僱

職災發生當下:就醫與保全證據

職災發生後,就醫與蒐證是後續求償的基礎
職災發生後,就醫與蒐證是後續求償的基礎

職業災害發生時,受傷的勞工往往無法自己處理後續事務,同事或家屬的第一時間反應非常重要。原則是先救人、再保全證據:

就醫方面,應依傷勢選擇有足夠設備的醫院,並請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載明受傷部位、原因與建議休養期間。所有掛號、醫療、復健、交通費的單據都要保存;住院出院後仍要依醫囑定期回診、復健,持續留下就醫紀錄。過去常聽說「一定要去公立醫院才算數」,其實法律並沒有這種限制,重點是就醫紀錄要連續、完整;日後若要申請失能給付,則依規定須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

  • 拍照或錄影記錄事故現場、機具、缺少的防護設施
  • 記下在場同事的姓名與聯絡方式,必要時請其寫下經過
  • 保留當天的排班表、打卡紀錄、工作指示訊息
  • 向雇主或工會反映,請求不要移動、破壞現場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要求雇主在職災發生時立即採取急救、搶救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調查、分析、作成紀錄;發生重大職災時,除必要的急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雇主的通報義務與勞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

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1. 發生死亡災害。
  2.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3.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4.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符合上述情形時,勞動檢查機構會派員到場檢查,檢查結果對於釐清安全設施是否不足、雇主是否有過失,往往是關鍵證據。若雇主沒有通報,勞工或家屬也可以主動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或勞工主管機關反映,請求儘速調查。

另外,職災後要特別留意自己的保險狀態。可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是否被退保;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受僱於有執業證照、已辦理登記或設有稅籍之雇主的勞工,不論公司規模大小,雇主都應為其投保職災保險。

可以請求哪些補償與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節錄)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不論雇主有沒有過失、勞工本身是否也有疏失,只要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就應補償。主要項目整理如下:

職災勞工可主張的權利
項目內容依據
醫療費用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所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基法第59條第1款
工資補償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補償;醫療屆滿2年仍未痊癒且經審定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此責任勞基法第59條第2款
失能補償治療終止後經診斷遺存障害,依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勞基法第59條第3款
死亡補償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一次給與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勞基法第59條第4款
職災保險傷病給付不能工作致未取得原有薪資,自第4日起請領;前2個月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第3個月起按70%發給,最長2年職災保險法第42條
職災保險失能給付經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永久失能,可請領失能一次金或失能年金職災保險法第43條

雇主已透過保險支付的部分,可以抵充勞基法的補償;雇主付出的補償金額,也可依第60條抵充同一事故的損害賠償。若雇主根本沒有為勞工投保職災保險,依職災保險法第36條,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仍可向保險人請領給付,保險人再向雇主追繳;雇主並會依第96條受罰。

請求權時效要注意:勞基法第59條的受領補償權,依第61條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且不因離職而受影響。

工作保障:公傷病假與不得解僱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13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公傷病假沒有日數上限,治療、休養期間都可以請,雇主並應依勞基法第59條按原領工資補償。請假時仍應依公司規定的程序辦理並附上診斷證明,避免被以曠工為由處理。

在醫療期間,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勞動契約。醫療終止後,依職災保險法第84條,雇主也只有在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定、勞工經評鑑合格醫院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或天災等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並經核定等情形,才能預告終止契約。平時保留薪資單、轉帳紀錄與勞保投保資料,可以在雇主否認僱傭關係時證明自己是員工。

雇主有過失時:民事損害賠償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91條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職災補償只填補一部分損失,若事故是因為雇主沒有提供安全設備、教育訓練不足等原因造成,勞工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勞動能力減損、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費用(民法第193條)以及精神慰撫金(民法第195條)。依職災保險法第91條,由雇主證明自己無過失,勞工的舉證負擔因此減輕;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等保護他人的法律時,也可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其過失。

雇主已給付的職災補償,可以抵充損害賠償金額(勞基法第60條)。侵權行為的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雙方對補償或賠償金額談不攏時,可以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

職災後雇主的刑事與行政責任,請參考 合夥糾紛專欄:員工受傷老闆會被罰嗎?;勞工保險的投保義務,請參考 合夥糾紛專欄:勞保一定要保嗎?。對職災補償的計算或求償有疑問,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職業災害常見問題

Q:發生職災後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先就醫並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保存所有醫療單據;同時拍照保全現場、記下目擊者。重大職災時,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且不得任意移動現場。

Q:職災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雇主還要補償嗎?

要。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是無過失責任,不問雇主或勞工有無過失,只要屬於職業災害,雇主就應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等。

Q:職災請假會被扣薪或扣全勤嗎?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職災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沒有日數上限;雇主並應依勞基法第59條第2款按原領工資補償。

Q:公司可以在我職災醫療期間把我解僱嗎?

原則上不行。勞基法第13條規定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只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並經主管機關核定時例外。

Q:公司沒幫我保職災保險,還能領保險給付嗎?

可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36條,雇主未依規定投保時,勞工遭遇職業傷病仍可請領保險給付,保險人再向雇主追繳,雇主另依第96條受罰。

Q:職災補償的請求期限是多久?

勞基法第59條的受領補償權,依第61條自得受領之日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向雇主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則依民法第197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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