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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專欄
合夥糾紛專欄標題

投保薪資,與實際收入不符怎麼辦?

投保薪資與收入不符合

◎勞保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

勞工投保薪資應按其月薪資總額再按「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之金額申報,此為強制規定,非投保單位可任意增減。
其薪資之定義,來自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如投保單為未據實投保,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另外,投保單未於前項之罰鍰催告送達三十日內,無故未繳納,勞保局可依第七十三條,「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直接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健保

員工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其投保金額依據員工之薪資,依員工之薪資再按「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定其投保金額。

其薪資定義同於上述之勞工保險規定之薪資。若雇主未據實以報,以多報少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規定,「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又如雇主仍未於催告繳納期限內繳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5條規定,「第一項之保險費及滯納金,於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應繳納之日起,逾三十日未繳納時,保險人得將其移送行政執行;於保險對象逾一百五十日未繳納時,亦同。」



※重要提醒:
勞保與健保兩者之相異,兩者都有行政處罰,且未如期繳納都會被強制執行。但其罰鍰之倍數與催告繳納期限之限制不相同。
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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