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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專欄

Q4. 遺囑方式與具備條件
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應具備條件一覽表

重點整理:五種遺囑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之一作成,每一種都有法定要件,不符合方式的遺囑可能無效。其中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公證、密封遺囑須二人以上見證人;代筆遺囑須三人以上見證人;口授遺囑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使用。

  • 自書遺囑:親筆全文、記明年月日、親自簽名
  • 公證、密封遺囑:二人以上見證人+公證人
  •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見證人
  • 口授遺囑:限生命危急等特殊情形

五種遺囑方式與應具備條件一覽

遺囑方式與應具備條件
遺囑方式應具備條件
自書遺囑
民法第1190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並記明年、月、日。
2. 遺囑人親自簽名。
公證遺囑
民法第1191條
1.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於見證人在場之下,在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
民法第1192條
1. 遺囑人親自書寫或委請他人繕寫遺囑後,由遺囑人於遺囑上簽名,並將遺囑密封,再於封縫處簽名。
2. 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遺囑,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3. 由公證人於遺囑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後,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
民法第1194條
1. 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
2.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3. 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於遺囑上簽名。
口授遺囑
民法第1195條
必須是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始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的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公證遺囑的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有什麼特別限制?

口授遺囑是緊急情況下的例外方式,因此法律另外設有限制:

《民法》第1196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也就是說,遺囑人若在危急情況解除後仍在世,應儘早改以其他方式重新立遺囑。

見證人的資格也會影響遺囑效力

除了作成方式之外,見證人本身也必須適格。依民法第1198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與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等,都不得擔任遺囑見證人。詳細說明請參考 Q3. 遺囑需要公證嗎?。

遺囑方式常見問題

Q:哪一種遺囑最方便?

自書遺囑最便利,也不需要見證人,只要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即可;但必須親筆書寫,不能打字或影印。 延伸閱讀:Q13. 遺囑分哪幾種?怎麼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Q:代筆遺囑需要幾位見證人?

依民法第1194條,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及見證人全體同行簽名。

Q:口授遺囑什麼時候會失效?

依民法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繼承事件涉及的親屬關係、遺產內容與期限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189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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