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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專欄

Q7. 何謂繼承權之侵害?繼承權被侵害時,如何加以救濟?
繼承回復請求權、胎兒繼承權與特留分受侵害的救濟方式

重點整理:繼承權被侵害怎麼辦?

繼承權被侵害,是指有人以繼承人自居占有遺產,或真正繼承人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依民法第1146條,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權;但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間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請求權即消滅。胎兒的應繼分及特留分受侵害時,也有相應的救濟方式。

  • 繼承回復請求權:一次請求、概括回復
  • 時效:知悉起2年、繼承開始起10年
  • 胎兒為繼承人時,須保留其應繼分
  • 特留分受侵害可行使扣減權

什麼是繼承權被侵害?兩種常見態樣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繼承權被侵害,則是指他人對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排除,主要態樣有二:

  • 以真正繼承人自居而占有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
  • 雖為真正繼承人,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者

基於這兩種態樣,我國繼承法上有三種常見的繼承權受侵害情形:一般繼承權受侵害、胎兒繼承權受侵害,以及特留分受侵害。

繼承權受侵害: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第1146條
  1.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這在學理上稱為「繼承回復請求權」。目前通說採獨立請求權說:繼承權受侵害時,只需證明自己是真正繼承人,即可請求回復繼承權,而不必逐一證明對各項繼承財產的真實權利,稱為「一次請求,概括回復」。

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間不行使,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 10 年,即會消滅。發現繼承權可能被侵害時,應儘早處理。

胎兒的繼承權受侵害怎麼辦?

依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通說認為未出生的胎兒也擁有繼承權。

《民法》第1166條
  1. 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
  2. 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

當胎兒的應繼分受侵害時,學說認為可由胎兒的母親以代理人身分請求重新分割遺產;另有見解主張可由母親代為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回復胎兒應得的應繼分。

特留分受侵害:扣減權

特留分是法律為被繼承人的至親保留的最低限度遺產比例。被繼承人生前雖然可以透過遺囑自由分配財產,但依民法第1187條,必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為之。

《民法》第1225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特留分的立法目的,是要維繫遺族的基本生活,避免因被繼承人生前的決定而損害至親的利益。因此,被繼承人若以遺贈侵害特留分,繼承人可以依法主張扣減權。各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請參考 Q9. 應繼分和特留分是什麼?怎麼計算?。

繼承權侵害常見問題

Q: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是多久?

依民法第1146條第2項,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Q:其他繼承人私下把遺產分完了,我可以主張權利嗎?

可以。真正繼承人的地位被排除或否認時,屬於繼承權被侵害,可依民法第1146條請求回復,只需證明自己是真正繼承人即可概括回復,但須注意時效。

Q:遺囑分給我的遺產低於特留分,怎麼辦?

依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被繼承人的遺贈致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繼承事件涉及的親屬關係、遺產內容與期限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146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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