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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律專欄

Q11. 如何報繳遺產稅?
遺產稅申報期限、延期申報、繳納期限與分期、實物抵繳

重點整理:遺產稅申報與繳納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在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核定後應於繳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 2 個月內繳納,必要時可申請延期 2 個月;應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或實物抵繳。

  • 申報: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
  • 延期申報:以書面申請,延長以3個月為限
  • 繳納:通知書送達起2個月內,可延期2個月
  • 30萬元以上:可分18期以內或實物抵繳

遺產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

  1. 一般情形: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 3 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 受死亡宣告者:申報期限自判決宣告之日起算 6 個月內辦理申報。
  3. 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 6 個月內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申請延長申報期限。已在申報期限或延期申報期限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者,准延長至法院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後 1 個月內申報。
  4. 被繼承人於大陸地區死亡:經大陸地區有關單位出具死亡證明者,應於該死亡證明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證明之日起 6 個月內辦理申報。
  5.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向法院為繼承表示之日起 2 個月內申請延期。但該繼承案件有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者,仍應由大陸地區以外之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
  6. 債權人代位申報:債權人依法院民事執行處之通知代位申報遺產者,應等申報期限屆滿後,繼承人仍未申報時,始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

遺產稅如何繳納?延期、分期與實物抵繳

繳納期限

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 2 個月內,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 2 個月繳納。

分期繳納與實物抵繳

應納稅額在 30 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

  • 分期繳納:分 18 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2 個月為限。
  • 實物抵繳: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經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實際稅額計算、免稅額與扣除額,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遺產稅常見問題

Q:遺產稅要在多久之內申報?

原則上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在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

Q: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

應於繳納通知書送達之日起二個月內繳納,必要時可申請延期二個月;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且確有困難者,可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或以實物抵繳。

Q:遺產稅向哪裡申報?

一般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報,也可利用財政部提供的線上申報服務;實際申報方式請以財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繼承事件涉及的親屬關係、遺產內容與期限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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