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免費法律諮詢網
功能列
全民法律資訊快訊報導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寫存證信函注意事項 常用表單格式下載
諮詢類別 諮詢單位
勞資薪資
員工解聘
公司倒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02-8590-2567
總機 :02-8590-2866
職業傷害
勞資糾紛
行政院勞工保險局
總機:(02)2396-1266
語音答詢:0800-078-777
或洽各縣市勞保局
健保諮詢 中央健康保險局
總局:02-2706-5866
諮詢服務:0800-030-598
網路購物
買賣糾紛
租賃合約
消費者基金會
台北總會:02-27001234
中區分會:04-23757234
南區分會:06-2411234
高屏分會:07-2251234
花東分會:03-8333234
交通糾紛
交通事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2331-3561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電話:(02)8072-5454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電話:(03)332-5368、(03)335-3024
智慧財產
商品專利
商標查詢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電話:(02)2738-0007
專利客服專線:
(02)8176-9009
著作權諮詢專線:
(02)8732-2983
line
全民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繼承法律專欄手機版首圖
繼承法律專欄
繼承法律專欄

Q8. 何謂遺贈?和贈與有何不同?

(一) 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遺贈的「財產」得為特定的財產(如某車,某地),亦得為抽象部分(如財產的六分之一)。所謂他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胎兒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遺贈為要式行為,須以遺囑為之,且遺囑要依一定方式作成,遺贈亦為單獨行為,遺贈不用受遺贈人為任何承諾,原則上遺贈在遺囑人死後即發生效力,若受遺贈人不願意接受遺贈,則依法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民法第1206條)。

(二) 贈與和遺贈之不同:
就能力而言:贈與為契約,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但遺贈則以遺囑為之,為單獨行為,16歲以上之未成年人不用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即可立遺囑(民法第1186條第2項)。贈與為贈與人處分其生前財產的行為(生前行為);遺贈為遺囑人處分其死後財產的行為(死後行為)。 就方式而言:法律不要求贈與契約須履行一定之方式,故贈與為不要式行為;但遺贈須以遺囑依法定方式為之,故屬要式行為。 就執行而言:贈與非遺囑,則無提示、開視的問題,故不需要遺囑執行人。 就撤回而言:遺囑設有關於撤回的規定(民法第1219~1222條),且此等規定是以單獨行為、要式行為為前提;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其撤回應適用民法債編之規定。 遺囑不得侵害特留份,贈與則無此限制。
Q1. 繼承範圍包括哪些?
Q2. 關於弱智繼承人在繼承上的效力
Q3. 遺囑需要公證嗎?
Q4. 遺囑方式與具備條件
Q5.誰是繼承人?何時可以開始繼承?
Q6. 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Q7. 何謂繼承權之侵害?繼承權被侵害時,如何加以救濟?
Q8. 何謂遺贈?和贈與有何不同?
Q9. 應繼分和特留分是什麼?怎麼計算?
Q10. 何種情形下,繼承人會喪失繼承權?
Q11. 如何報繳遺產稅?
Q12. 立遺囑有年齡限制嗎
Q13. 遺囑分哪幾種?怎麼樣的遺囑才是有效的呢?
Q14. 代位繼承是什麼?何時會出現此狀況?
Q15. 什麼是代位繼承?什麼情況下會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