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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訴離嗎?

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訴離嗎?
同性外遇可否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通姦罪已失效,改以民事途徑主張

重點整理:同性外遇可以離婚嗎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條文並未限定對象性別;若無法證明性交,同性間逾越分際的親密交往,也可能構成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至於原文提到的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失效,無法再以刑事提告。

  • 第2款「配偶以外之人」不限性別
  • 也可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
  • 可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 通姦罪已失效,不能刑事提告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條文所稱「配偶以外之人」,並未限定性別。刑法第10條第5項對「性交」的定義,也包括同性之間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可作為解釋的參考。

實務上,若難以證明有性交行為,配偶與同性第三人之間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交往,也可能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可以主張的權利

配偶同性外遇的法律途徑
途徑內容注意事項
訴請離婚主張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重大事由以第2款請求,知悉後6個月內、情事發生後2年內(民法第1053條)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民法第197條)
刑事告訴(通姦罪)已不可行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09年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侵害配偶權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6. 侵害配偶權;外遇蒐證界線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9. 外遇蒐證合法嗎?

同性外遇常見問題

Q: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未限定性別;無法證明性交時,也可能構成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Q: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告通姦罪嗎?

不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Q:可以向同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被害配偶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不因第三者性別而不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婚姻事件的事實、證據與子女狀況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52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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