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訴離嗎?
同性外遇可否依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通姦罪已失效,改以民事途徑主張
重點整理:同性外遇可以離婚嗎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條文並未限定對象性別;若無法證明性交,同性間逾越分際的親密交往,也可能構成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此外,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至於原文提到的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失效,無法再以刑事提告。
- 第2款「配偶以外之人」不限性別
- 也可主張第2項重大事由
- 可請求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 通姦罪已失效,不能刑事提告
本文導覽
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條文所稱「配偶以外之人」,並未限定性別。刑法第10條第5項對「性交」的定義,也包括同性之間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可作為解釋的參考。
實務上,若難以證明有性交行為,配偶與同性第三人之間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親密交往,也可能被認定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可以主張的權利
| 途徑 | 內容 | 注意事項 |
|---|---|---|
| 訴請離婚 | 主張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或第2項重大事由 | 以第2款請求,知悉後6個月內、情事發生後2年內(民法第1053條) |
| 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 | 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向配偶及第三者請求精神慰撫金 | 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內(民法第197條) |
| 刑事告訴(通姦罪) | 已不可行 | 刑法第239條已於民國109年經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
侵害配偶權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6. 侵害配偶權;外遇蒐證界線請參考 婚姻法律專欄 Q9. 外遇蒐證合法嗎?
同性外遇常見問題
Q: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訴請離婚嗎?
可以。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未限定性別;無法證明性交時,也可能構成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Q:配偶跟同性外遇,可以告通姦罪嗎?
不行。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經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
Q:可以向同性的第三者請求賠償嗎?
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被害配偶可向外遇的配偶及第三者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不因第三者性別而不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婚姻事件的事實、證據與子女狀況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1052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