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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視同離婚

法院調解視同離婚

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民法增訂第1052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法院應立即通知戶政機關當事夫妻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不用再到戶政機關另行登記。 現行台灣的離婚制度分為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但是協議離婚對弱勢的一方比較沒有保障,裁判離婚的條件又過於嚴苛。因此,民進黨立委黃淑英等人提案修法,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引進調解離婚制度。
黃淑英表示,過去夫妻兩人到法院協調離婚,仍然必須到戶政機關辦理兩願離婚登記,再向法院撤回離婚之訴,耗費資源;而且如果有一方反悔,之前的協調全部化為烏有。因此修法,讓法院調解成功後,離婚就算生效。黃淑英說:『(原音)現在修通過,經過和解或調解的離婚,完畢以後,雙方得到共識,婚姻關係就消失。這個時候就由法院去通知戶政事務所他們兩個婚姻已經消失了,即使當事人沒有去辦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跟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
此外,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修正草案」,放寬家暴受害人申請創業貸款補助的條件。只要是年滿20歲以上的家暴受害人,不一定是獨立扶養子女者都可以申請。由於立法院日前三讀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修正案」,放寬家暴受害者不再以獨立扶養子女為限,均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因此配合修正家暴法,並三讀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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