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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甚麼理由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

有甚麼理由可以跟法院訴請離婚?請依照民法的「這一條」

除了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外,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同婚法雖通過,但同婚者外遇是否算通姦?目前還沒有定論)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ㄧ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ㄧ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如果婚姻狀況不符合1052條那十項,但明顯夫妻生活無法維持,法律可能依照1052條但書「婚姻破綻主義」讓雙方離婚,但是否判離,還是要看個案狀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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