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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怎麼走

離婚程序怎麼走?

離婚程序與離婚方式息息相關,目前台灣的離婚方式總共有四種,常見的方式分別是「協議離婚」與「訴請離婚」
●協議離婚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並有兩名證人證明雙方真意下簽名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裁判離婚根據民法1052條規定,向法院提出 -- 持相關證明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手續需要的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申請)。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離婚需要準備那些證件? 1.協議離婚由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親自辦理;判決離婚得單方申請。
2.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之調解離婚書(均須正本)。
3.離婚雙方當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及一年內的彩色相片各1張。
4.國外離婚者,離婚書約需經駐外單位驗證;中譯本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法院驗(公)證正本;委託國內他人代辦委託書需經駐外單位驗證、受委託人身分證、印章( 註:離婚案件需具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始可委託他人代辦)。
5.一方在監所服刑,可提在監委託書,經戶政事務所核准後,委託他人辦理。
6.一年內的彩色相片1張換發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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