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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子女監護權的法律規定

Q:
姐夫平常就有對姐姐口出惡言及動手打人的習慣,我姐有三張驗傷單,也已備案,也告了姐夫傷害罪,但一時心軟,且姐夫也同意撤銷告訴後就協議離婚,結果告訴撤銷了,但姐夫卻反悔了。

請問律師法律上有共同監護權嗎?如果有,那不就以後什麼事都要兩個人決定了?還有如果監護權在姐夫,而姐夫卻要我姐帶孩子,有這種事嗎?那他不就有權又可以自由自在,如果監護權在男方的話,我們可以要求不養孩子嗎?還有孩子的費用可以要他出嗎?

A:
依據民法第1055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都同意的話,共同監護亦無不可。

另外,民法第1055-1條,「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如果考量到小孩與母親的感情、意願、品行等因素後,若是將監護權給母親,對小孩較有利的話,原則上法院會將所謂的「監護權」判給母親;反之亦同。

儘管如此,依據第1116-2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一般來說父母兩者均需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誰支付撫養費用與監護權無關。夫妻雙方支付扶養費用一事若協議不成,可以選擇訴請法院裁判一途。


※重要提醒:
由於監護權與撫養各自獨立,因此有無監護權與撫養小孩必須分開來看,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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