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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是決鬥,大家都需要找一個平衡點

一般離婚只會討論小孩的監護權,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撫養權"。法律上有關離婚的部份,有小孩監護權、財產分配、子女生活費、贍養費等等,其實無論監護權歸屬誰,另一方對小孩仍有撫養的義務,所以就算監護權在男方,男方一樣可以要求女方分攤小孩的養育費用,並不是監護權歸誰,小孩就是誰來養,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也可以要求探視小孩,這在法律上稱為"親權"。
如果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不准另一方來探視小孩,這是行不通的,因為就法律上違反了"親權",就算寫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對方有家暴的狀況,或者對小孩有不良的影響或傷害,有申請禁止令,這樣才能禁止另一方來探望小孩。
對啦!如果女方有很好的工作能力,男方又無過失的情形下,法官判贍養費的機率可能不高。當然可能要不到贍養費,但還是可以要求對方共同分擔孩子養育費用的名目,讓對方定時付出金額。可要求到孩子完成學業,有自立能力後,你可提出金額,並記於簽離協議書裡,如雙方對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可訴諸法院,而法官會考量彼此經濟能力,和小孩預估所需教育和生活費用提出數字。也就是俗稱的「最佳利益原則」。法官最樂見的,不是某一方以「勝者」姿態耀武揚威,而是就算雙親分離,還是一樣能給孩子同樣的愛,這才是親權行使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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