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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無法爭取親權,被害方反而較有利

若婚姻中某一方對他方家暴,兩人離婚,家暴者要爭取監護權可能會較困難。
現階段受害一方若想爭取正式判決前對子女的監護權,可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六款,以家暴方有家暴行為等理由,要求法院做暫時性假處分,命加害方先將子女交給被害方監護,雙方再繼續打監護權的官司。此外,法院不會因薪水高就將監護權判給加害方,而會考量雙方狀態,究竟判給誰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一般若加害方有家暴前科,通常會被法院推定為不適宜監護子女,這樣反而對被害方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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