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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按鄰居門鈴催討管理費,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嗎?

一直按鄰居門鈴催討管理費,會被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嗎?
從一件替社區催收管理費、連按住戶門鈴數分鐘而遭裁罰的案例,說明社會秩序維護法「藉端滋擾住戶」的意義、裁罰程序,以及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合法追討管理費的方法

重點整理:催討理由正當,也不能用滋擾的方式

以催收管理費、討債等事由為藉口,長時間按門鈴、拍門叫囂,干擾住戶安寧,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這是行政秩序罰,不是刑事犯罪,但會由法院簡易庭裁定。住戶欠繳管理費,管委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定期催告,仍不繳就訴請法院給付或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長期欠費者還可依第22條請求強制遷離或出讓。

  • 藉端滋擾可處拘留罰鍰
  • 由法院簡易庭裁定
  • 欠管理費應先書面催告
  • 支付命令可強制執行

案例:催繳管理費連按門鈴數分鐘,被法院裁罰

過去曾有一則新聞:一名婦人代替擔任社區主任委員的丈夫,到一戶住戶家門口催繳管理費。住戶當時在屋內無法立即應門,婦人沒有聽到屋內的回應,便持續按門鈴長達數分鐘。住戶開門後與她發生爭執並報警處理。

案件經警方移送法院,法院認定婦人的行為屬於藉端滋擾住戶,裁處新臺幣6千元罰鍰。婦人不服提起抗告,主張自己只是依職責收取管理費,反而是住戶開門後大聲叫罵;但法院認為,收不到管理費應該循民事途徑追討,不能為了達到目的而不顧住戶的居住安寧,最後駁回抗告確定。

原報導以「藉端滋擾住戶罪」「判罰」描述,用語不精確: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是違序行為,屬行政秩序罰,不是刑事犯罪,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法院簡易庭是以裁定而非判決處罰。

本文案例取材自過去的新聞報導,僅作為說明法律概念之用;實際個案結果,仍須依具體事證由法院判斷。

什麼是「藉端滋擾住戶」?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1. 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2.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3. 強買、強賣物品或強索財務者。

「藉端」是指以某個事由當作藉口,「滋擾」則是騷擾、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或營業。這個條款的重點不在於理由是否正當,而在於行為方式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通念可以容忍的程度。按一兩次門鈴、敲門詢問,屬於正常的拜訪;但在對方沒有回應時仍連續長按、不斷拍門、在門口叫囂或久候不走,就可能被評價為滋擾。

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常強調「目的正當不等於手段正當」。管理費、借款、貨款等債權本身也許確實存在,但法律已經提供了訴訟、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途徑,債權人不能自行用騷擾的方式逼迫對方付款。

滋擾鄰居可能涉及的規定
行為可能的責任依據
藉口催討而長按門鈴、拍門滋擾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2款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04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等事恐嚇他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05條
受退去要求仍留滯他人住宅或建築物內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法第306條第2項

債權人討債時哪些手法會觸法,請參考 債務法律專欄:違法的討債手法;強制、恐嚇、侵入住居等妨害自由罪,請參考 其他生活法律專欄:妨害自由罪有哪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怎麼處理?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由警察機關先行調查。依第43條,專處罰鍰或申誡的案件,由警察機關直接作成處分書;但第68條的法定罰包含拘留,依第45條,警察機關訊問後應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簡易庭也可以裁定改處罰鍰或不罰。

報警與調查

受滋擾的住戶報警後,警察機關會到場了解並通知行為人到案說明。依第31條,違序行為逾2個月,警察機關就不得再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所以應儘早報案。

移送簡易庭裁定

法定罰有拘留的案件,由警察機關移送簡易庭,由法官依卷證裁定拘留、罰鍰或不罰。

抗告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的警察機關不服,依第58條可以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抗告,案件即告確定。

繳納罰鍰

依第20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翌日起10日內完納;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者,可以申請在3個月內分期繳納。

如果是警察機關直接作成處分書的案件(例如只處罰鍰的違序行為),不服的人應依第55條,於處分書送達翌日起5日內,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簡易庭聲明異議,程序與上面不同,收到文書時要注意記載的救濟方式與期限。

管委會如何合法追討管理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管理費是社區運作的基礎,住戶拒繳確實會損害其他住戶的權益,但追討應該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為之,並保留書面紀錄。比較穩妥的做法如下:

確認欠費依據

核對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定的收費標準,整理欠繳期數與金額。

書面催告

欠繳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時,以存證信函等書面方式定相當期間催告繳納,保留送達證明。

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催告期滿仍不繳,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依第521條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金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給付訴訟,則適用小額程序。

強制執行

取得執行名義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欠費住戶的存款、薪資或不動產。

若住戶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的百分之一,管委會可依第22條第1項第1款促請改善,3個月內仍未改善,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並可訴請法院命其出讓區分所有權,也就是俗稱的「惡鄰條款」。

惡鄰條款的適用要件,請參考 法律問答集:花錢買公寓,惡鄰居讓你欲哭無淚嗎?讓「惡鄰條款」來制裁他!;鄰居在樓梯間堆放雜物的處理方式,請參考 法律問答集:鄰居總是在樓梯間堆滿雜物,如何有效的透過法律保護自己?

被鄰居或催收人員滋擾時,可以怎麼做?

被滋擾時可以這樣做

  • 隔著門表示目前不便並請對方離開
  • 用門口監視器或手機錄影錄音保存經過
  • 對方不聽勸阻時撥打110報警
  • 對管理費金額有爭議,以書面向管委會提出

應避免的做法

  • 開門後與對方互相叫罵或推擠
  • 以不繳管理費作為對抗手段
  • 在社區群組公開辱罵對方
  • 自行張貼欠費住戶姓名與金額

住戶對管理費金額或用途有疑義,可以要求管委會說明或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提出,但在爭議解決前拒繳管理費,反而可能成為被追討的一方。另一方面,管委會公告欠費資訊時,應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避免張貼可識別個人的資料而衍生名譽或個資爭議。社區糾紛若難以溝通,也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對於催繳程序或被滋擾的處理有疑問,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藉端滋擾與催討管理費常見問題

Q:為了催管理費一直按住戶門鈴,會被處罰嗎?

可能會。以催討為藉口長時間按門鈴、拍門,干擾住戶安寧,可能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住戶,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Q: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會留下前科嗎?

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的是違序行為,屬行政秩序罰;但若行為已達強制、恐嚇或侵入住居的程度,則可能另成立刑法第304條至第306條的犯罪。

Q:被裁定罰鍰不服,可以怎麼救濟?

由簡易庭就警察機關移送案件所為的裁定,受裁定人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8條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普通庭的裁定不得再抗告。

Q:住戶一直不繳管理費,管委會可以怎麼辦?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積欠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管委會可以訴請法院給付,也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

Q:長期欠繳管理費,可以把住戶趕出社區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住戶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達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經促請改善3個月內未改善,管委會可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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