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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權大,還是通姦蒐證大?

台中市民李姓婦人被控與呂姓男子通姦,李夫與徵信社人員衝入呂的租住處,強力拉開棉被,李婦全身光溜溜的畫面全在鏡頭上,法官認為李夫「違法取證」竊錄影像侵害隱私權,比輕微的相姦行為還嚴重,判決李婦無罪,檢察官不服將提起上訴。
法官認為,王姓男子與徵信社人員未經同意,拍攝李婦裸身照,嚴重侵害她的隱私權,認定不法取得證據,並強調竊錄影像所侵害個人隱私權的情節較嚴重,相姦行為所生的危險或實害尚微,判決李婦無罪。檢方認為,王姓男子就妻子與呂不當往來進行蒐證,以攝影機拍攝取得兩人通姦的證據,提供給檢警,作為兩嫌妨害家庭的證據,王是為了保護自己權利,在保全證據下,以自力救助取得錄音內容,並非「無故」攝影,與妨害秘密竊錄構成要件不符。
警方查出,有夫之婦的李女(50歲)結識呂姓男子(47歲,另案審理),96年底,兩人參加尾牙宴席後,酒後在呂位於台中市東山路租住處,發生性行為。檢察官勘驗李女之夫王姓男子所拍攝的光碟影片,畫面顯示兩名男子走到屋內,其中一人打開呂臥室門,發現李婦與呂躺在床上,男子即將兩人所蓋的棉被拉開,李婦與呂大聲尖叫,當時李婦全裸,身上一絲不掛,呂僅穿內褲。
檢察官查出,李婦全身赤裸,呂姓男子僅著貼身衣褲,且同床共眠,瓜田李下絲毫不避嫌,有違社會常理,因此起訴李婦;法官採嚴格證據主義,縱雙方深夜相擁、依偎而眠,甚或撫摸身體隱私部位,但仍與是否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為不同,以罪嫌不足判無罪。
通姦的定義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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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條件下不能提告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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