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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通姦不起訴?

屏東一名婦人因無法忍受丈夫出軌,怒告對方妨害家庭,但法官卻因對象是男性,同性間無法構成刑法的通姦罪,屏東地檢署昨天審理終結,以不起訴處分。
廖姓婦人日前控訴,陳姓丈夫在今年的2月和3月,和一名男子在屏東發生性關係,她提出證據後怒告通姦,但是檢方卻無法將對方起訴,檢方表示,由於刑法239條通姦罪之立法本質是保障男女婚姻圓滿不可侵犯性,即婚姻存在於異性之間,但這個案例中為男男同性,2人縱有性行為,仍無法構成刑法中的通姦要件。

不過,在同性婚姻專法通過的現今,想必未來也會針對同性外遇出軌的模式擬定相關規定吧!當然,也不排除會比照刑法239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