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又失財,醫師判賠百萬
北部某急診部醫師劈腿,與婚外情女子在自己住處和台灣各地嘿咻,妻子訴請離婚獲准,並提起民事賠償1000萬元,該名醫師表示自己收入有限,妻子反而有上千萬存款,士林地院法官昨天判決該名醫師賠償妻子100萬元。
妻子主張,93年10月和該名醫師結婚,醫師從94年6月至95年9月底為止,先後與婚外情女子在北市北投區明德路住處、宜蘭、花蓮、台東、墾丁等地旅館通姦,妻子因身心受創向該名醫師提出刑事告訴,醫師已被判刑6月。 也主張,婚後將重心寄託家庭,但該名醫師違反婚姻契約,與女子發生姦情,整件事並非她的過失,而她無任何收入,該名醫師則任職大醫院,年收入豐厚,向該名醫師求償1000萬元精神損害等賠償。
該名醫師坦承通姦,表示與妻子是相親結婚,兩人無深厚感情基礎,常意見不合,兩人因溝通不良,他受不了,才曾於94年3月31日離家。該名醫師說,任職醫師5年,每月薪資8萬多元,經濟情況並非富裕,現仍負債中,故請求法官駁回的賠償要求。
法官認為,該名醫師承認通姦事實,及民事判決離婚確定,主張權益受損部分應可採信,兩人相親後約半年結婚,婚後約8個月該名醫師就與人通姦,應負賠償責任,但考量他的經濟狀況,原求償1000萬元過多,故判賠100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