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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專欄

抓姦在床是唯一告通姦罪的方式嗎?從通姦罪到侵害配偶權

民國109年5月29日,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刑法第239條規定對憲法所保障之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這代表兩件事:

換句話說,通姦已經不是刑事犯罪,警察機關也不再受理通姦罪的告訴或協助抓姦,因此「告通姦罪一定要抓姦在床嗎?」這個問題,最準確的答案是:根本沒有通姦罪可以告了

但要特別澄清一個常見誤解:通姦除罪化不等於婚外情行為合法化。大法官只是認為「用刑罰處罰通姦」這個手段過重,並沒有否定婚姻忠誠義務的正當性。被背叛的一方,仍然可以透過民事訴訟(提告侵害配偶權)來主張自己的權利。

提告侵害配偶權的法源依據、提告時效與判賠金額

外遇雖然不再是犯罪,但「配偶權」作為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仍然受到法律保障。當配偶一方或第三者的行為逾越一般社交上合理分際、破壞婚姻關係的圓滿時,被害人可以循以下途徑主張權利:

提告侵害配偶權,需要準備哪些證據?抓姦會違法嗎?

由於現在爭的是民事上的侵害配偶權,而不是需要證明性器交合的刑事通姦罪,法院在認定親密關係是否「已逾越一般社交上之合理分際」時,舉證門檻其實比過去的通姦罪更有彈性,不再侷限於一定要有性行為的直接證據,例如:

以上都可能成為法院採認的證據。

也因為蒐證門檻看似變寬鬆,許多人急著自行蒐證,卻反而忽略蒐證手段本身合不合法。若蒐證方式觸犯刑法或其他法律,不僅證據可能不被法院採認,蒐證的人自己還可能從「原告」變成「被告」。常見的違法蒐證行為包括:

要特別提醒的是,即使民眾委託徵信社執行外遇蒐證,違法蒐證的刑事責任並不會因為「委託第三人執行」而完全免責,情節嚴重時委託人本身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或教唆犯。如果發現自己(或委託的徵信業者)在蒐證過程中已經使用了前述違法手段,甚至已經被對方揚言或正式提告妨害秘密、侵入住居等罪名,建議遵循以下幾個重點解決方向:

無論如何,只要能證明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即使外遇抓姦蒐證失敗、缺乏直接證據,仍然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的「其他重大事由」訴請離婚,並不會因為蒐證不順利就完全喪失法律上的救濟途徑。現在真正該關注的重點,已經轉移到民事訴訟中的侵害配偶權求償:如何用合法手段蒐集足以證明配偶外遇、逾越一般社交分際的證據,掌握好 2 年、10 年的請求時效,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家事律師或合法徵信社協助,才能在保障自身權益的同時,避免因為蒐證方式不當而衍生不必要的麻煩。

《FAQ》外遇抓姦蒐證/侵害配偶權提告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