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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通姦」,是如何定義呢?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意即通姦是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異性,有性器官接合等性行為,就叫「通姦」也稱做「和姦」。

至於同性外遇是否構成「通姦」的要件?因為同婚專法剛過,還沒有太多的案例,法界的普遍看法如何底定,恐怕還要等一定數量的案例判決後才能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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