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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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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砍90刀殺父 孽子丟繼承權

【孫友廉╱新北報導】
長期失業在家的新北市陳姓宅男吵著要分祖產,被父趕出家門要求自食其力,竟心生怨恨,仿韓國電影《朋友》劇中殺人手法,用生魚片刀和菜刀,埋伏砍殺父親近九十刀致死,陳母目睹人倫悲劇,痛心請求法官判兒死刑,再提民事訴訟主張剝奪兒子繼承權,板橋地院昨判陳男喪失繼承權。

案發後陳母(五十歲)曾痛批:「兒子長年威脅殺全家、心中只有財產,還曾毆打父母。」昨天陳母仍說不後悔兒子被判死刑,強調:「全家人現在都還擔心兒子一旦出獄,可能會殺害我們。」至於祖產價值,陳母指出,公公留下房地產約二千萬元,而丈夫名下遺產約一千二百萬元。

●法律解析:
依刑法第272條規定,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者,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陳男故意殺死被繼承人也就是自己的父親,且已被判死刑,完全符合《民法》繼承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要件,而且就算陳男父親沒有因此死亡,只要陳男被判有罪,他都會喪失繼承權。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民法第1145條)有五款:
1.故意害死被繼承人、應繼承人,或是雖未致死但因此被判刑
2.用詐欺或脅迫手段逼迫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逼迫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3.用詐欺或脅迫方式妨害被繼承人作成遺囑,或以前述手段妨害被繼承人撤回或變更遺囑
4.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的遺囑
5.虐待或侮辱被繼承人,經被繼承人表示不讓其繼承者
除第1項殺害被繼承人外,其餘只要被繼承人原諒、寬恕,就不會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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