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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扣押怎麼做?從執行名義到查封、扣薪的流程
說明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的流程,包括執行名義的種類、聲請文件與執行費、可以查封或扣押的財產、扣薪上限與不得執行的範圍

重點整理:沒有執行名義不能扣押,扣薪以三分之一為上限

強制執行的第一步是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調解或和解筆錄、確定的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接著向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並繳執行費,法院可以查封拍賣動產與不動產,或發扣押命令扣押存款與薪資。薪資扣押以每期三分之一為上限(第115條之1),社會福利津貼與生活必需費用不得執行(第122條)。查無財產時,法院會發給債權憑證。

  • 先取得執行名義
  • 向民事執行處聲請
  • 扣薪以三分之一為上限
  • 生活必需費用不得扣

強制執行的前提:執行名義

強制扣押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再由法院執行
強制扣押須先取得執行名義,再由法院執行

「扣押」「查封」都是法院強制執行的手段,只有法院才能做。債權人或討債公司自行搬走債務人的物品、扣留證件,不但不算合法執行,還可能觸犯刑法(詳見 委託討債公司合法嗎?違法討債手法與債權人的共犯責任)。法院要開始強制執行,債權人必須先取得法律規定的執行名義:

常見的執行名義
執行名義取得方式依據
確定的終局判決起訴後判決確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裁判向法院聲請保全或宣告假執行同條項第2款
訴訟上和解、調解筆錄在法院成立和解或調解同條項第3款
得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依公證法作成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同條項第4款
拍賣抵押物、質物裁定抵押權人、質權人聲請法院裁定同條項第5款
確定的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本票裁定本票執票人向法院聲請票據法第123條

聲請強制執行的流程

準備書狀與證明文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6條,以書狀表明當事人與請求實現的權利,並附上執行名義正本,例如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筆錄正本或裁定正本。相關書狀格式可參考各法院網站或 常用表單下載(民事書狀範例)。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

依第7條,由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的法院管轄;不明時由債務人住居所地法院管轄。

繳納執行費

依第28條之2,執行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5千元免徵;5千元以上每百元收七角,實際應繳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

查報債務人財產

債權人應盡量提供債務人的財產線索,例如不動產地號、存款銀行、任職公司;依第19條,執行法院也可以向稅捐等機關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狀況。

法院執行與分配

法院依財產種類查封、拍賣或發扣押命令,拍賣或收取所得的款項,依法定順序分配給債權人。

如果擔心債務人在判決前脫產,可以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先把財產凍結起來,詳見 民事法令專欄:假扣押與假處分、債務法律專欄:對方脫產怎麼辦?。

法院可以扣押哪些財產?

常見的執行標的與方法
財產種類執行方法依據
動產(車輛、貴重物品、存貨等)查封、拍賣或變賣強制執行法第45條
不動產(房屋、土地)查封、拍賣、強制管理強制執行法第75條
存款、對第三人的金錢債權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禁止第三人清償,再以收取或移轉命令交給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薪資等繼續性給付扣押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的各期給付,每期以三分之一為上限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

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

執行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認為依比例扣押有失公平時,依同條第3項可以不受三分之一的限制,但仍應預留債務人的生活費用。實際扣薪時,法院會對雇主發扣押命令,由雇主按月扣留並依命令交付。

哪些財產不能扣?債務人的權利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1項至第3項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查封動產時,依第52條應酌留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2個月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法官可在1至3個月間伸縮);依第53條,必需的衣服寢具、職業或教育上必需的器具、祭祀物品、尚未發表的著作等,原則上不得查封。

債務人認為執行程序或方法違法時,可依第12條在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若債務已經清償或有其他消滅、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可依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查無財產怎麼辦?債權憑證與後續追討

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所得不足清償時,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執行法院會命債權人於1個月內查報財產;查報不到時,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例如換了工作、繼承不動產)時,可以再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債權人應妥善保存債權憑證並留意請求權時效,定期查詢債務人的財產與就業狀況。若債務人有能力履行卻故意不履行,或隱匿、處分財產,執行法院依第22條可以命其提供擔保、限期履行或限制住居,必要時並可拘提、管收。

可查封的財產與注意事項,請參考 債務法律專欄:查封財產有哪些?;薪水被扣押的實際案例與聲明異議,請參考 生活新聞法律解析:薪水被扣押最多扣多少?;強制執行的完整說明,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強制執行怎麼聲請?。不確定手上的文件能否聲請執行,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強制執行扣押常見問題

Q:債權人可以自己去搬債務人的東西抵債嗎?

不可以。查封、扣押只能由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須先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執行名義再向法院聲請;自行強取財物可能觸犯刑法。

Q:薪水最多會被扣多少?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扣押薪資等繼續性報酬,每期不得超過三分之一;法院認為有失公平時可調整比例,但仍應預留債務人的生活費用。

Q:哪些錢法院不能扣?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強制執行;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權,也不得執行。

Q:聲請強制執行要繳多少執行費?

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執行標的金額未滿新臺幣5千元免徵,5千元以上每百元收七角,實際金額以法院核算為準。

Q:債務人沒有財產,強制執行就白費了嗎?

執行無效果時,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發給債權憑證,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以再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Q:支付命令可以直接拿來強制執行嗎?

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強制執行法第4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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