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跳票怎麼辦?芭樂票、人頭票的票款追討與詐欺責任
說明芭樂票、人頭票的意思,支票跳票後可以向誰請求票款、提示與追索的期限,以及開立或使用這類支票可能涉及的詐欺、偽造文書責任
重點整理:跳票已非犯罪,但用芭樂票騙錢仍是詐欺
支票跳票後,執票人應在發票日後7日或15日內提示(票據法第130條),取得銀行的退票理由單,再向發票人與背書人請求;對發票人的票款請求權1年、對前手的追索權4個月不行使即消滅。票據法的空頭支票刑罰已廢止,單純跳票不再處罰;但明知無法兌現仍用芭樂票、人頭票換取財物或借款,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 依期限提示並留退票單
- 對發票人1年時效
- 對前手追索4個月
- 騙財可能成立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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芭樂票、人頭票是什麼?
「芭樂票」與「人頭票」都是一般人對問題支票的俗稱,法律上並沒有這兩個名詞。所謂芭樂票,通常指開票人以偽造、變造或冒用的身分證件向銀行申請支票存款帳戶,領到空白支票後開出遠期支票換取貨物或現金,等到發票日一到便不見人影、支票也無法兌現。人頭票則是以不知情(或收取代價出借名義)的他人名義開戶,再由實際使用人簽發支票。
兩者的共同點是:真正掌控支票的人和票面上的發票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帳戶裡也通常沒有足夠存款,執票人到期提示時就會遭到退票。
| 類型 | 常見做法 | 執票人的主要風險 |
|---|---|---|
| 一般空頭支票 | 發票人以自己名義開票,到期存款不足 | 發票人資力不足,須另行追討 |
| 人頭票 | 以他人名義開戶,由實際使用人簽發 | 票面發票人可能根本不知情,難以向其求償 |
| 芭樂票 | 以偽造、變造或冒用證件開戶後大量簽發 | 發票人身分不實,行為人常已逃匿 |
實務上常見的手法,是行為人以開設店面、承攬工程或籌辦活動等名義,向多家商家大量訂貨,再以遠期支票支付貨款,待支票陸續跳票時已將貨物轉賣一空。這類情形多半會以詐欺罪偵辦。
支票跳票後,可以向誰請求票款?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第5條)
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第15條)
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第126條)
票據責任的基本原則是「簽名才負責」。因此:
發票人依第126條擔保支票的支付,是最主要的請求對象。若發票人的簽名或印章是他人偽造的,名義上的發票人並沒有真正簽名,原則上不必負票據責任;但其他真正簽名的背書人,依第15條仍要負責,執票人可以向他們追索。
常見的誤解是「芭樂票、人頭票的執票人一律拿不到錢」。實際上,執票人仍可向票上真正簽名的人追索,也可以依原本的買賣、借貸關係向交付支票的人請求,或依侵權行為向行為人請求賠償;真正的困難多半在於行為人已經脫產或逃匿。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要注意的是,若執票人明知是人頭票或芭樂票仍收下,或收票時有重大過失,依第14條第1項就不能主張票據上的權利。
開芭樂票、人頭票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早年票據法對簽發空頭支票訂有刑罰,但依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記載,票據法第141條、第142條的施行期限已於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因此現行法下,單純開出的支票跳票,不再構成刑事犯罪,執票人只能循民事途徑請求。
不過,如果開票人一開始就明知帳戶不會有足夠存款,仍以支票取信對方,騙取貨物、現金或借款,就可能成立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以偽造、變造或冒用他人身分證件向銀行開戶,或在支票上偽簽他人姓名,可能另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文書等罪;出借自己名義開戶、明知會被拿去開芭樂票的人,也可能被認定為共犯或幫助犯。
常見的誤解是借款人持人頭票借錢會同時觸犯「背信」與「重利」罪。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為前提,一般借款人並非替貸與人處理事務;重利罪則是處罰放款人乘人急迫收取顯不相當利息的行為(民事法令專欄:高利貸與重利罪)。以人頭票、芭樂票騙取借款的人,主要涉及的是詐欺罪,是否成立仍須依個案事證判斷。
收到的支票跳票,追討步驟
在提示期限內提示
依票據法第130條,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7日內提示;不在同一區者為15日內。逾期提示,會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保留退票理由單
付款銀行在支票或黏單上記載拒絕付款的文義與日期並簽名,依第131條第2項與作成拒絕證書有同一效力。退票理由單與支票正本都要妥善保存。
催告並注意時效
依第22條,對支票發票人的票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1年、對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4個月不行使即消滅。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同時留意期限。
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
支票沒有本票的「本票裁定」程序(票據法第123條只適用於本票),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依第133條可請求自提示日起的利息,無約定時按年息6%計算。
必要時先聲請假扣押
發現對方正在處分財產時,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先凍結財產,再聲請強制執行。
若有證據顯示對方一開始就有詐騙的意圖,例如同時對多人開出大量支票、開戶證件不實,也可以向警察機關或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但刑事程序並不會直接替你取回票款,民事請求仍要另外進行。
收受支票前的自保重點
- 確認發票人身分與支票帳戶是否為本人所開,必要時請對方另行提供擔保
- 遠期支票的期間不宜過長,金額大時可要求分期開票
- 請交付支票的人在背面背書,增加可追索的對象
- 對突然大量訂貨、急著以遠期支票付款的新客戶提高警覺
- 退票紀錄與拒絕往來資訊,可依臺灣票據交換所的查詢管道確認,查詢方式以該所最新公告為準
支付命令的程序與異議效果,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本票與支票的差異,請參考 民事法令專欄:本票怎麼寫才有效?;寄發催告信函,請參考 存證信函的功用。收到跳票不知從何處理,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支票跳票常見問題
Q:開出的支票跳票,會被抓去關嗎?
單純跳票已無刑責。票據法第141條、第142條的空頭支票刑罰,施行期限已於民國75年12月31日屆滿當然廢止;但明知無法兌現仍用支票騙取財物,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Q:支票跳票後,多久內要追討?
依票據法第22條,對支票發票人的權利自發票日起1年、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自提示日起4個月不行使即消滅,時效完成後對方可以拒絕給付。
Q:人頭票上的名義發票人要負責嗎?
名義人若根本不知情、也沒有親自簽名或授權用印,原則上不負票據責任;但票上其他真正簽名的背書人,依票據法第15條仍須負責。
Q:支票可以像本票一樣聲請本票裁定嗎?
不行。票據法第123條的裁定強制執行只適用於本票,支票跳票須聲請支付命令或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Q:明知是人頭票還收下,可以請求票款嗎?
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的權利,因此可能無法主張票款,只能依原本的交易關係請求。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票據法第22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