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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法則

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法則

由於科技日新月異,為了因應日益精進的電腦科技,以及層出不窮的新興網路犯罪,政府新增了許多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對付電腦和高科技的犯罪行:

刑法第358條至363條分別規定:
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1條: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桃園市吳姓女子2017年間受僱於蘆竹區一處塑膠公司擔任設計部員工,隔年3月她因故離職,離職前她除了刪除電腦內的設計圖檔外,還植入「Best day forever」惡意病毒,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電腦使用罪提起公訴,將因「破壞電磁紀錄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重要提醒:
儘管許多人常以好玩、惡作劇等理由製作病毒,但一時的有趣造成他人的重大損失,是會觸犯法律的,切記慎記。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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