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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與其相關管制

健康食品與其相關管制

網路促銷健康食品廣告五花八門,業者大量使用涉及療效的詞句誇大效果,但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條,「本法所稱健康食品,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本法所稱之保健功效,係指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非屬治療、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而依該法第6條第一項之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食品標示或廣告提供特殊營養素或具有特定保健功效者,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之。」
對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者,依據第21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健康食品或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食品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標示、廣告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關於緩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53-2第四款之規定:「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因此,在台中市衛生局今年查獲的十一件當中,其中一件在業者認錯後,承辦檢察官姑念被告犯後有悔意, 於諭知緩起訴處分之餘,並命被告捐款三萬元給家扶基金會。


※重要提醒:
由於許多老人家都容易聽信成藥的廣告,成分不明、效用不明,加上長期服用的情況下,容易造成肝的負荷,也容易造成其他的併發症,因此若非醫生的處方簽,千萬不要聽信不實的健康食品廣告。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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