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下單契約何時成立?電子簽章法的相對人同意與電商契約保障
說明電子簽章法修正後「相對人同意」與推定同意的規定、網路下單時契約何時成立、系統標價錯誤的處理,以及消費者保護法對網路購物的7日解除權
重點整理:線上交易也是契約,同意採電子形式是關鍵
電子簽章法已於民國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依現行第4條,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與簽章;依第5條第4項,有相對人時,除相對人已同意外,應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反對機會,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相對人也可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網路下單在雙方意思一致時契約即成立;消費者另有消保法第19條的7日解除權。
- 電子文件等同書面
- 相對人可同意或推定同意
- 可隨時停止電子形式
- 網購享7日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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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的「相對人同意」是什麼?
文件及簽章之使用,得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三項文件或簽章之使用有相對人者,除相對人已同意採用電子形式外,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前項之相對人得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但其表示停止前已依電子形式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效力不受影響。
不是每個人都有以電子方式交易的知識、設備與能力,為避免一方因不熟悉新的締約方式而吃虧,法律要求採用電子形式時須尊重相對人的意願。常見的說法是「依電子簽章法第9條,應簽名者須經相對人同意才能用電子簽章」,這是修正前的規定;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全文後,改為第5條:相對人已同意固然可以,未明示同意時,也可以先給予合理的反對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即推定同意。
同意可以是明示,例如對方表示「可以用電子郵件下單」;也可能從行為推知,例如消費者主動在旅遊網站填寫資料、選擇行程並完成線上付款,通常可認為雙方都同意以電子方式締約。相反地,僅交換印有電子郵件的名片,未必能直接推論對方同意以電子郵件締約,仍須依個案客觀事實判斷。電子交易的安全性,可參考 網路法律專欄:電子交易安全嗎?;相對人同意的進一步說明,可參考 網路法律專欄:相對人同意是什麼?。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網路下單,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網路購物時,賣家刊登商品通常被視為要約的引誘或要約,消費者按下「確認訂購」並收到系統回覆「交易完成」時,一般認為雙方意思已經一致、契約成立,雙方都負有履約義務:賣家要出貨,買家要付款。
實際認定仍要看網站的交易條款,例如有些平台約定「訂單成立通知不代表契約成立,須待賣家確認出貨」。這類條款屬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仍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不得顯失公平。
系統標錯價,賣家可以不出貨嗎?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常見的爭議是網站因程式或人為疏失,把高價商品標成極低價格。賣家可能主張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而依第88條撤銷,但須符合「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等要件,並應在法定期間內撤銷;能否撤銷、契約是否因此失效,須依個案事實判斷,不是賣家單方說「標錯了」就一定可以取消訂單。
對消費者而言,若價格明顯悖離常情,主張履約也可能被認為不符誠信。發生爭議時,建議保留商品頁面、訂單確認信等證據,並可向主管機關或消保官申訴。
網路購物還有哪些消費者保障?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網路購物屬於消費者保護法的通訊交易,企業經營者應依第18條提供業者聯絡資訊、商品內容與價格、解除契約的期限與方式等,網路交易並應以可供消費者完整查閱、儲存的電子方式提供。
消費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可以無理由解除契約;但屬於行政院所定合理例外情事的商品或服務(例如易於腐敗的商品、依消費者要求客製化的商品、經拆封的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等),可以排除適用,具體範圍以行政院最新規定為準。業者未告知解除權資訊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原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常見的誤解是稱為「七天鑑賞期」而以為可以任意使用商品,實際上這是猶豫期,商品應妥善保管。
網路買賣付款與取貨的問題,請參考 法律問答集:網路買賣知多少,我可以不付款取貨嗎?;未成年子女網購遊戲點數的退費問題,請參考 法律問答集:未成年子女購買遊戲點數可以申請退費嗎?。電商契約發生糾紛,可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
電子簽章與電商契約常見問題
Q:用電子簽章一定要對方同意嗎?
依113年5月15日修正公布的電子簽章法第5條第4項,有相對人時,除相對人已同意外,應給予合理期間及方式反對,並告知未反對者推定同意;相對人也可依第5項隨時表示停止採用電子形式。
Q:電子簽章跟親筆簽名效力一樣嗎?
依電子簽章法第4條,符合該法規定的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Q:網路下單後,契約什麼時候成立?
依民法第153條,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成立;網購時通常在消費者確認訂購並收到交易完成回覆時成立,但仍須參考平台的交易條款。
Q:賣家標錯價可以取消訂單嗎?
賣家可能依民法第88條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但以錯誤非由其自己過失為限,是否可撤銷須依個案判斷。
Q:網路購物可以無理由退貨嗎?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通訊交易的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費用,但行政院所定的合理例外情事除外。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電子簽章法第5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