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受理網域名稱註冊是採取「First come, first served(先登記先註冊主義)」,卻讓有心人士惡意搶先使用別人的商標或事業體名稱申請註冊網域名稱,造成原商標所有人或事業體無法以自己的名稱申請註冊網域名稱。而這些有心人士搶先註冊網域,無非出售圖利,或使用該網域名稱作服務內容,以混洧消費者所認定之服務來源。這些惡意以他人商標事業體名稱或姓名相同或近似之文字,搶先申請註冊網域名稱者,即為「網路蟑螂」。
最有名的案例即為麥當勞,當時由於網路蟑螂先行登記麥當勞的網域名稱,等到麥當勞驚覺到網域的重要性,才不得已耗費鉅資買回自己的網域名稱。
商標法第70條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故將網域名稱之使用視為侵害商標權之行為態樣,則網路蟑螂之搶先註冊他人商標為網域名稱之行為,已可能違反商標法第70條之規定,侵害他人之商標權。
此外,上述網路蟑螂的行為,將致消費者對對商品或服務之提供者之認知有混淆之虞,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0條事業提供商品服務之禁止行為、第24條事業禁止影響交易秩序行為之規定。
※重要提醒:
隨著科技網路的發達,法條的訂定與修改也跟著與時俱進,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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