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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下逐條分別說明

一、重婚。
指的是您的配偶和不只一人結婚,現在的婚姻都已登記為要件,較少會出現這樣的情形。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若您掌握了配偶與第三者或是性工作者發生性關係的證據,即可用這項條款訴請離婚。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實務上可能出現的情況有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或是精神上的虐待等情況。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指的是媳婦和公婆之間,或是女婿和丈人、丈母娘之間的家暴、虐待關係,也構成訴請離婚的是由。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實務上有案例是配偶不讓另一方回家,換門鎖,或是故意搬家、拒不連絡的情況;也有夫婦兩人分居,久無聯絡、形同陌路的情況。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意圖」殺害他方,若是言語上曾經說過「要讓你死」等話語,可能也會成立離婚事由。但應該在知道對方的意圖一年內提起訴請離婚。

七、有不治之惡疾。
法律上認定這項離婚是由,通常必須要有「傳染性」,例如性病;但如果對方是植物人,可能就不能夠成立。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鬱症、因酒精、麻醉藥等所引起之中毒性精神病喪失正常精神作用等精神病,且必須要重大不治(醫學上認定不能治癒)。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若對方確定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即不能以此做為訴請離婚的理由;但以這條提起離婚訴訟,是不用對配偶的生死負舉證責任的。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這項規定要特別注意的是「故意」犯罪才屬之;「過失」就不再這當中囉!

Q1. 怎麼離婚?離婚分成哪幾種?
Q2. 贍養費是什麼?扶養費又是什麼呢?
Q3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訴訟,訴請離婚?
Q4. 通姦罪為什麼要除罪化?原本寫了些什麼?
Q5.通姦罪違憲原因?
Q6. 通姦罪違憲以後,配偶外遇要如何自保?──談侵害配偶權
Q7.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規定為多久?
Q8. 侵害配偶權要如何提告?
Q9. 外遇抓姦的證據合法嗎?
Q10. 協議離婚,只要簽完名就算完成了嗎?
Q11. 協議離婚的內容,怎麼樣都是有效的嗎?
Q12. 「調解離婚」要如何進行?
Q13. 協議離婚,雙方簽完名,離婚就生效了嗎?
Q14. 協議離婚內容,不管內容如何都屬有效嗎?
Q15. 若另一方未按時支付扶養費,甚至不付撫養費怎麼辦,應該如何救濟?
Q16. 情侶同居分手,可否請求對方給付贍養費?
Q17. 裁判離婚需要經歷多久的時間?
Q18. 離婚協議書範本
Q19. 離婚後如何更易子女之姓氏?
Q20. 離婚調解及和解成立後產生何等效力?是否要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後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