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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0條 法人登記之主管機關
民法法人的登記機關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重點整理:法人向哪裡登記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依民法總則規定的法人登記(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主管機關為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法院對已登記的事項,應速行公告,並允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讓交易相對人可以查詢法人的資料。

  • 登記機關: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 已登記事項應速行公告
  • 第三人可以抄錄或閱覽
  • 法人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30條)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
  1. 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2. 法院對於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白話說明

依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本條明定民法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的登記機關是法人事務所所在地的法院,實務上由地方法院的登記處辦理。

登記的目的是公示:法院應將已登記的事項速行公告,並讓第三人抄錄或閱覽,與法人往來的人才能確認法人的名稱、董事、財產總額等資訊。依民法第31條,法人登記後,應登記或應變更登記的事項未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例如公司),依民法第45條,其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例如公司法)的規定取得,登記機關另依該特別法辦理。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71年1月4日。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法人登記常見問題

Q:社團法人、財團法人要向哪裡登記?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民法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Q:可以查詢法人的登記資料嗎?

可以。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第2項,法院對已登記之事項應速行公告,並許第三人抄錄或閱覽。

Q:法人沒有登記會怎樣?

依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登記事項變更而未辦理變更登記者,依民法第31條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0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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