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外國法人事務所之撤銷
有民法第36條情事,法院得撤銷外國法人事務所
重點整理:外國法人事務所的撤銷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外國法人依第13條在我國設立的事務所,如果有民法第36條的情形,也就是法人的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院得撤銷該事務所。這相當於我國法人違法時可被宣告解散的規定。
- 對象:依第13條設立的外國法人事務所
- 事由: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 由法院撤銷
- 對應我國法人的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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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
依前條所設之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總則第三十六條所定情事,法院得撤銷之。
《民法》第36條
法人之目的或其行為,有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解散。
白話說明
我國法人的目的或行為違法、違反公序良俗時,法院可以依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請求宣告解散。外國法人在我國只是設立事務所,法院無法解散外國法人本身,因此本條規定法院可以撤銷其在我國的事務所,達到相同的管制效果。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後未修正)。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外國法人事務所撤銷常見問題
Q:外國法人事務所什麼情況會被撤銷?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外國法人事務所如有民法第36條所定情事,也就是法人之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法院得撤銷之。
Q:誰可以請求撤銷外國法人事務所?
本條準用民法第36條的事由;民法第36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為之。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