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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3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之準用規定
準用民法法人設立、登記與前條權利能力的規定

重點整理: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時,準用民法關於法人登記、許可與登記事項的規定(民法第30、31、45、46、48、59、61條),以及施行法第12條權利能力的規定。簡單說,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也要像我國法人一樣辦理許可與登記。

  • 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民法第30條)
  • 公益社團、財團登記前應得許可
  • 應登記事項比照社團、財團辦理
  • 營利社團依特別法(例如公司法)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

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總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前條之規定。

準用了哪些規定?

第13條準用的民法規定
條文內容
民法第30條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民法第31條應登記或變更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
民法第45條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其取得法人資格依特別法之規定
民法第46條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第48條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目的、名稱、事務所、董事等)
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民法第61條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目的、名稱、事務所、財產總額等)
施行法第12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與同種類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與義務

本條於民國97年修正,將舊條文中的用語修正為「我國」。

外國法人事務所違法時的處理,請參考 第14條 外國法人事務所之撤銷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97年5月23日。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外國法人設事務所常見問題

Q:外國法人在台灣設事務所要登記嗎?

要。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外國法人在我國設事務所者,準用民法第30條等規定,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Q:外國公益團體在台設事務所需要許可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準用民法第46條、第59條,公益社團及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3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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