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 施行前消滅時效之比較適用
舊法時效較長者適用舊法,但殘餘期間較新法為長者,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重點整理:新舊時效怎麼比較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處理新舊法時效期間不同的情形:施行前依舊法時效已完成者,時效就算完成;舊法時效期間比新法長者,原則上適用舊法;但如果從施行日起算的殘餘期間比新法的時效期間還長,則自施行日起改用新法計算,避免權利狀態懸而未決太久。
- 施行前舊法時效已完成:時效完成
- 舊法期間較新法長:原則適用舊法
- 殘餘期間比新法期間長: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 目的:兼顧信賴保護與法律安定
本文導覽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
-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舉例說明
| 情形 | 適用結果 |
|---|---|
| 舊法時效30年、新法15年;施行時已經過20年(殘餘10年) | 殘餘10年短於新法15年,適用舊法,再過10年時效完成 |
| 舊法時效30年、新法15年;施行時僅經過5年(殘餘25年) | 殘餘25年長於新法15年,自施行日起改適用新法,15年後時效完成 |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尊重舊法下已經過的期間,另一方面也避免依舊法還要等很久,才能讓法律關係確定。
施行前時效已完成或將完成時的寬限期,請參考 第16條 施行前消滅時效已完成或將完成之請求權之行使。本條為民國18年施行時的過渡規定,現今實務上已少有直接適用的情形。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後未修正)。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新舊時效比較適用常見問題
Q:新舊法時效期間不同,要用哪一個?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舊法時效期間較新法為長者適用舊法;但殘餘期間自施行日起算較新法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Q:施行前時效已經完成,會因新法而重新計算嗎?
不會。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