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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8條 施行前消滅時效之比較適用
舊法時效較長者適用舊法,但殘餘期間較新法為長者,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重點整理:新舊時效怎麼比較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處理新舊法時效期間不同的情形:施行前依舊法時效已完成者,時效就算完成;舊法時效期間比新法長者,原則上適用舊法;但如果從施行日起算的殘餘期間比新法的時效期間還長,則自施行日起改用新法計算,避免權利狀態懸而未決太久。

  • 施行前舊法時效已完成:時效完成
  • 舊法期間較新法長:原則適用舊法
  • 殘餘期間比新法期間長: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 目的:兼顧信賴保護與法律安定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
  1.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2. 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其期間較民法總則所定為長者,適用舊法,但其殘餘期間,自民法總則施行日起算較民法總則所定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民法總則。

舉例說明

第18條第2項適用示例
情形適用結果
舊法時效30年、新法15年;施行時已經過20年(殘餘10年)殘餘10年短於新法15年,適用舊法,再過10年時效完成
舊法時效30年、新法15年;施行時僅經過5年(殘餘25年)殘餘25年長於新法15年,自施行日起改適用新法,15年後時效完成

這樣的設計,一方面尊重舊法下已經過的期間,另一方面也避免依舊法還要等很久,才能讓法律關係確定。

施行前時效已完成或將完成時的寬限期,請參考 第16條 施行前消滅時效已完成或將完成之請求權之行使。本條為民國18年施行時的過渡規定,現今實務上已少有直接適用的情形。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後未修正)。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新舊時效比較適用常見問題

Q:新舊法時效期間不同,要用哪一個?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舊法時效期間較新法為長者適用舊法;但殘餘期間自施行日起算較新法時效期間為長者,應自施行日起適用新法。

Q:施行前時效已經完成,會因新法而重新計算嗎?

不會。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總則施行前之法定消滅時效已完成者,其時效為完成。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8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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