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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2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並負同一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

重點整理:經認許外國法人的權利與義務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的我國法人有同一的權利能力;同時,它服從我國法律的義務也與我國法人相同。權利與義務對等,外國法人不能只享權利而不受我國法律拘束。

  • 權利能力:與同種類我國法人相同
  • 受「法令限制」:特定權利可能另有限制
  • 服從我國法律的義務與我國法人相同
  • 本條於民國97年修正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
  1.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
  2. 前項外國法人,其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白話說明

外國法人經認許後,原則上與同種類的我國法人享有相同的權利能力,例如可以簽約、取得財產、起訴或被訴。不過,條文有「於法令限制內」的但書:法律對外國人或外國法人取得特定權利(例如土地權利)另有限制時,仍須遵守。

第2項則強調義務面:外國法人服從我國法律的義務與我國法人相同,例如應遵守稅法、勞動法令等。這和第2條「外國人於法令限制內,有權利能力」的精神一致。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97年5月23日。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外國法人權利能力常見問題

Q:經認許的外國法人可以在台灣簽約、買財產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但法律對特定權利另有限制時,仍須遵守。

Q:外國法人要遵守台灣的法律嗎?

要。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第2項,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服從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法人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2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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