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 施行日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重點整理:施行日的規定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民國18年10月10日)。民法總則及本施行法的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本條於民國104年6月10日修正,舊條文規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 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 修正條文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
- 另定施行日期者從其規定(例如第3條之1)
- 104年修正前為「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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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
- 本施行法自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施行。
- 民法總則修正條文及本施行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白話說明
第1項規定施行法本身的施行日,與民法總則同日(民國18年10月10日)。第2項規定日後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除了另外訂有施行日期的條文以外,自公布日施行。
| 條文 | 施行日期 |
|---|---|
| 民國97年修正的民法第14條至第15條之2(監護、輔助宣告) | 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施行法第4條之2) |
| 民國109年修正的民法第12條、第13條(18歲成年) | 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施行法第3條之1) |
民國104年修正前,第2項規定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修正後改為原則上自公布日施行,讓施行時點更明確。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104年6月10日。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施行日常見問題
Q:民法總則的修正條文什麼時候生效?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第2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Q:18歲成年的修正條文也是公布日施行嗎?
不是。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民國109年修正的民法第12條、第13條另定自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9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