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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11條 外國法人成立之認許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重點整理:外國法人的認許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也就是說,依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要在我國被承認為法人,必須有法律的依據。經認許的外國法人,依第12條與同種類的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未經認許者以其名義為法律行為,依第15條由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外國法人須依法律規定才被認許
  • 經認許者:與同種類我國法人有同一權利能力
  • 未經認許者: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 外國公司另依公司法規定

條文內容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

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

白話說明

「認許」是指我國承認依外國法律成立的法人,在我國也具有法人的地位。本條採法定認許:必須有法律明文依據,外國法人才會被認許。

以最常見的外國公司為例,公司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外國公司要在我國營業,則須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

經認許的外國法人有什麼權利,請參考 第12條 經認許之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未經認許者的責任,請參考 第15條 未經認許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之責任

本條最後修正:民國18年9月24日(制定後未修正)。全文請見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或回到 民法總則施行法條文總覽。

外國法人認許常見問題

Q:外國法人在台灣有法人資格嗎?

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外國法人除依法律規定外,不認許其成立;須有法律依據,才承認其在我國的法人地位。

Q:外國公司在台灣有權利能力嗎?

依公司法第4條第2項,外國公司於法令限制內,與中華民國公司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在我國營業須依公司法辦理分公司登記。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適用涉及的時間點與個案事實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總則施行法第11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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