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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專欄

Q13. 某丙不小心撞倒行人丁後,不但沒有下車查看反而加速逃逸,構成什麼罪?
案例分析:肇事逃逸罪、過失傷害罪與遺棄罪

重點整理:撞人後逃逸的刑責

丙撞倒丁後加速逃逸,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致人傷害而逃逸,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重傷而逃逸,處1年以上7年以下。撞人的行為本身另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若傷者因此陷於無自救力的危險狀態,還可能涉及遺棄罪,各罪的適用關係須依個案判斷。

  • 致人傷害而逃逸:6月以上5年以下
  • 致死或重傷而逃逸:1年以上7年以下
  • 撞人行為另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
  • 逃逸另依道交條例吊銷駕照

案例分析

某丙開車不小心撞倒行人丁,不但沒有下車查看,反而加速逃離現場。丙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一、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

《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丁若受傷,丙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丁若死亡或重傷,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

丙不小心撞傷丁,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保護的對象不同,原則上會分別論罪。

三、遺棄罪(刑法第294條)

丙撞倒丁之後,可能負有救助傷者的義務。若丁因受傷而無自救力,丙卻不予救助而離開,使丁陷於生命危險,還可能涉及遺棄罪。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之間的適用關係,實務與學說有不同見解,須依個案事實判斷。

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肇事逃逸罪的修法與「逃逸」的認定,請參考 Q8. 車禍所觸及的刑事責任

肇事逃逸案例常見問題

Q:撞人後逃逸會被判多重?

依刑法第185條之4,致人傷害而逃逸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可能成立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Q:肇事逃逸會被吊銷駕照嗎?

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項,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Q:被害人和解撤告,肇事逃逸罪就不用負責嗎?

不是。肇事逃逸罪屬公共危險罪,非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只影響過失傷害罪部分,但和解賠償可作為法院量刑的參考。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車禍事件涉及的肇事責任、傷勢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法第185條之4。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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