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5. 酒駕的認定標準在哪裡?
行政罰:吐氣0.15毫克;刑事罰:吐氣0.25毫克或血液0.05%
重點整理:酒駕的兩道門檻
酒駕分成兩道門檻: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0.03%)以上,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處行政罰(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0.05%)以上,則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0.15毫克以上:行政罰
- 0.25毫克以上:刑事罰(公共危險罪)
- 未達標準但不能安全駕駛,仍可能成罪
- 拒絕酒測:罰鍰18萬元並吊銷駕照
本文導覽
酒駕的認定標準
| 酒測值 | 責任 | 法源 |
|---|---|---|
| 吐氣每公升0.15毫克以上,或血液0.03%以上 | 行政罰: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
| 吐氣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0.05%以上 | 刑事罰:不能安全駕駛罪,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 未達上述標準,但有其他情事足認不能安全駕駛 | 刑事罰:不能安全駕駛罪 |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
酒駕的行政罰鍰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
- 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 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 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扣駕駛執照;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吊扣期間加重;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 拒絕酒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
- 10年內再犯者,罰鍰加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已於民國115年8月17日修正公布(調整罰鍰金額等),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本文更新時尚未施行。實際罰則請以處分時有效的條文為準。
酒駕標準常見問題
Q:酒測值多少算酒駕?
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0.03%以上,即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處行政罰;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0.05%以上,成立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Q:酒測值未達0.25,就不會有刑責嗎?
不一定。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有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即使未達0.25毫克,仍可能成立不能安全駕駛罪。 延伸閱讀:Q16. 酒駕是不是犯罪行為?會被罰多少錢?
Q:拒絕酒測會怎樣?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拒絕接受酒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及吊銷駕駛執照。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車禍事件涉及的肇事責任、傷勢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