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9. 肇事者能不能獲得檢察官的緩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緩起訴的條件與檢察官可命履行的事項
重點整理:車禍肇事與緩起訴
有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事項及公共利益,認為適當時,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期間內遵守檢察官命令、未被撤銷,期滿後原則上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車禍常見的過失傷害、過失致死罪都可能適用。
- 適用於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 緩起訴期間1年以上3年以下
- 可能被命道歉、賠償、支付公庫或義務勞務
- 期滿未經撤銷,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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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的條件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緩起訴制度的目的,是讓初犯輕罪、又有彌補誠意的被告,有機會補償對被害人或社會造成的損失,並改過自新。檢察官會審酌犯罪情節、犯後態度(例如是否與被害人和解、賠償)等事項,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
檢察官可以要求做哪些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事項: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 向指定的政府機關、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緩起訴期滿後會怎樣?
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除有法定例外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也不會有有罪判決。但若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經起訴,或違反檢察官命令等,緩起訴可能被撤銷而繼續偵查或起訴。
與被害人和解是爭取緩起訴的重要因素,請參考 Q5. 車禍和解對刑事責任的影響、Q14. 酒駕車禍的肇事者可不可以和被害人和解?
車禍緩起訴常見問題
Q:車禍肇事可以緩起訴嗎?
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
Q:緩起訴要做哪些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得命被告道歉、立悔過書、賠償被害人、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提供40至240小時義務勞務,或接受治療、輔導等處遇措施。
Q:緩起訴期滿後還會被起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法定例外情形,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車禍事件涉及的肇事責任、傷勢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最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