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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不等於『外遇無罪』,律師手把手教你提告「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面面觀!淺談侵害配偶權的相關法規和實務運用

通姦除罪的真正意義在於「通姦將不再有刑事責任」,而不等於「外遇無法可管」,民法仍然有數條法規在規範外遇行為。起初,大法官也是考量到民法的威攝猶存,才會決定將通姦除罪化。然而,刑法與民法的提告準則和時效均不同,在實務上民眾也必須先認知到這兩者之間的區別,才能妥善利用《侵害配偶權》來尋求賠償。本文將詳細解釋法律對《侵害配偶權》的規範和應用,同時以實際案例舉例說明,讓大家更快明白《侵害配偶權》的相關內容和適用情況。

快速導覽

侵害配偶權的定義及相關法規

現行法律中並未有任何一條法規有明確規範「侵害配偶權」一事,故在實務中法院會根據民法第184條和195條的規定來調整賠償金額。

※民法第184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
1.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從上述法規可以見之,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有不法侵犯到他人的權利,就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中就包括「配偶權」,這正是侵害配偶權的核心觀念。然而,法官如何認定是否有侵害到配偶權、會判多少賠償金額等等,這些都會受到法官的自由心證所影響。

侵害配偶權的成立要件與判賠金額

既然是自由心證,那只要讓法官覺得他們倆有私情,不就可以了嗎?沒錯,實務上就有妻子抓到老公在摩鐵門口和小三擁吻而成功求償的例子。由此可見,想成立侵害配偶權遠比通姦罪容易許多,但求償金額普遍不高,則是侵害配偶權的另一項弊端。

【如何讓法官認定侵害配偶權的成立?】
『陳小姐發現丈夫與同事王小姐的對話紀錄極為親密,內容中提到「愛你」、「好想你」等詞語。此外,她在丈夫的消費紀錄中還發現,丈夫上周四有在汽車旅館消費過,而一問之下才得知,原來他們兩個人都在那天同時請假了。雖然男子和女同事之間的關係親密,但是否有親密性行為尚不得而知,但從請假的情況來看,已超出一般民眾所能容忍的友誼關係,因此被認定為有侵害配偶權。』

綜上所述,基於一般民眾對於男女關係的界線和認知,只要當事人的行為有「明顯」超過大眾標準,就很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舉例來說:

1. 親密訊息「寶貝,今晚回家X死你」
2. 親密行為「擁抱、接吻、性行為」
3. 親密地點「共同進出摩鐵或公寓」

類似上述情況,只要一般大眾認為這種行為已超出男女之間的友誼界線,便有可能使侵害配偶權成立。至於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則取決於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

【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
賠償金額原則上會根據侵權行為的嚴重程度,再綜合判斷雙方的社會地位、經濟能力、侵權影響等要素,以評估出最後的賠償金額。實務上是落在台幣10萬元至50萬元左右,並以精神賠償為主。以下提供一些例子,供民眾參考:

1. 無通姦證據,僅有擁抱、接吻、進出摩鐵等親密行為,恐判賠10萬元以下。
2. 有通姦證據,例如DNA證明、用過的保險套,或拍到全裸、性器接合的畫面,恐判賠10萬元至50萬元左右。
3. 若有婚外情子女,那賠償金額就有可能談到百萬元以上。

實際的賠償金額還是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和過往判例來決定,故沒有明確的標準。

侵害配偶權的提告流程

一、 選擇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需向被告住所(戶籍地)之所屬法院提出訴訟,或是向侵權行為發生地(外遇地點)之所屬法院提出訴訟。

二、 撰寫訴狀內容:
撰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資料,明確陳述請求事項(訴之聲明),並說明請求事實和理由(侵權行為的發生過程),再簽名或蓋章註明送件日期,交予法院後等待受理。法院將審查訴狀內容是否有誤,例如法條不一致、不屬法院管轄範圍等,若有問題會駁回訴狀,民眾需修正後再次遞交。

由於訴狀內容會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進而影響訴訟過程的解釋空間,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的建議後再行填寫。

三、 視情況進入調解程序:
法律有規定「強制調解」的案件類型,但因侵害配偶權不在其中,故法院不一定會安排調解程序。如果法院認為此案有調解空間,就會安排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若調解成立,將製作調解筆錄作為正式結案,等同於確定判決;但若調解不成,案件將繼續進入訴訟程序。

四、提交證據、雙方辯論:
雙方當事人需提交證據並相互辯論,進行法律攻防戰,最後由法官進行審判。判決宣示後,敗訴之一方有可能會提出上訴,進入第二審程序。通常第二審就會確定判決了,除非此案的請求金額超過150萬,才有可能會上訴到第三審。

侵害配偶權QA

【侵害配偶權有提告時效嗎?】
有,詳情可見民法第197條內容。

※民法第197條
1.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上述法規的意思是,配偶在得知外遇事實後,必須在2年內提出賠償請求,2年間不行使則該權益失效。如果外遇行為已超過10年,該請求權也會失效。

【侵害配偶權的裁判費要多少?】
侵害配偶權屬於民事事件,適用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起訴時,需要繳交「請求金額的1.1%」作為裁判費用。換言之,若民眾想請求上百萬的精神賠償,那裁判費就會相應增加,例如求償100萬元的裁判費是10,900元、求償1000萬元的裁判費則是10萬元。法官也可能因當事人提出的請求金額過高,與侵權行為不相稱,而影響判決結果。建議民眾不要過度貪心而弄巧成拙。

【侵害配偶權可以重複提告嗎?】
侵害配偶權沒有限制次數,若婚姻中再次出現其他的侵權行為,當事人仍然可以在侵權時效內再次提出訴訟。然而,對於同一侵權行為則不得重複提告,這是民眾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性交易可構成侵害配偶權嗎?】
性交易屬於職務範疇,若沒有肉體外的感情發展,則不易構成侵害配偶權。換句話說,如果性工作者對已婚客戶抱有感情,且有充足的證據支持這一點,就有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但因這屬於抽象的概念,不同法官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故實際的判決結果還是難以預測。

透過今天的文章,相信大家都對侵害配偶權有更進一步的認識。然而,由於侵害配偶權案件的判決往往會受到法官的自由心證影響,建議大家可以諮詢專業的律師團隊,討論訴狀撰寫、提交證據和辯論的大小事宜,確保您在這場法律攻防戰中獲得最佳的結果。如有任何法律問題都歡迎致電03-2200161進行免費諮詢,我們將從旁協助處理您的訴訟事宜,並為您贏得完美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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