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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離婚反悔

Q:
因為先生外遇,曾答應要離婚,但現在外遇女子已離開他,先生也被公司解聘,所以先生又不願離婚了,說無力負擔協議書上所列之贍養費,現在他對此事不理不睬,也不討論該如何解決,我又發現他曾將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為憑,先生也承認這點,那對方偽造簽名有罪嗎?

我雖有他們互通電子郵件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但我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我可以告她偽簽別人姓名刷卡嗎?我先生說我告不成,是這樣嗎?如果可以,去哪裡告呢?沒有抓姦在床,可以憑我手上的證據告她們妨害家庭要求賠償,或判決離婚嗎?

A:
1.信用卡是否使用您的名字呢?如果確實先生曾將您的信用卡給對方使用,有帳單可調閱簽單紀錄,先生也承認這點,是可以告對方共同觸犯偽造文書罪的。
2.如果有電子郵件的情書,也有疑似他們住飯店的信用卡刷卡憑單,還有通聯記錄,雖然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但還是可以提出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因此,就算沒有抓姦在床的證據,也可以以重大事由,訴請裁判離婚。


※重要提醒:
就算同樣都是外遇,當中也會摻雜許多的不同因素,以及不同的狀態,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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