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49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因此協議離婚時,若並無二人以上之證人,親自見聞離婚之事實,就表示離婚無效。
但若是已經辦理離婚登記,主張婚姻依然有效之夫或妻,便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訟,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再向戶政機關註銷離婚登記。
在屏東的案例中,郭男與吳女婚後常為了錢爭吵,雙方氣得辦離婚,男方冷靜下來後,後悔離婚,便向法院訴請離婚無效,但吳女不願復合,請求法官駁回郭男訴求,法官卻發現雙方離婚時的證人簽名竟是偽造的,於法不合,離婚當屬無效,雙方還是夫妻關係,可上訴。
※重要提醒:
由於婚姻為法律所管轄,因此若是不符離婚的條件,便是無效的離婚。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