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在什麼樣的況下,可以向離婚配偶請求贍養費呢?
許多人見到國外的媒體報導,像是好萊塢明星梅爾吉勃遜離婚後,給了妻子4.5億美元的贍養費,或是籃球之神喬丹離婚時,給了妻子1.68億美元的贍養費時,便誤以為只要離婚,就有高額贍養費可以領,其實可以說是大錯特錯。
為什麼呢?根據民法 1057 條規定:「夫妻無過失的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使無過失,亦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
因此,若是對方會因為離婚而生活困難,才能夠要求贍養費,但若是兩人都有工作,就無法向對方要求贍養費。除此之外,這筆費用也只夠支撐生活所需,根據實務見解(87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指出:
「贍養費,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喪失而設,其給予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需要。」
那麼應該會有很多人想問,這樣的話,怎麼會有這樣鉅額的費用呢?其實一切全來自於夫妻財產剩餘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 條之一第1項規定: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重點提醒:
一般所看見的離婚鉅額費用,通常是夫妻之間的財產分配,而非贍養費用,千萬不要以為離婚就可以向對方獅子大開口喔!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