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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家暴怎麼辦?當下自保、報警驗傷與求助管道
整理家暴發生當下的自保原則、報警與驗傷蒐證、113 保護專線與家防中心的協助、保護令與刑事告訴,以及走出家暴後的生活重建資源

重點整理:先保命、再蒐證,保護令與求助資源同時啟動

家暴發生時,人身安全永遠優先:不要硬碰硬,設法離開現場,撥打110報警或113保護專線(24小時)。受傷要儘速就醫驗傷,並保存照片、訊息、錄音等證據。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免徵裁判費;有急迫危險時,警察可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傷害部分另可提出刑事告訴,地方政府也有生活、醫療、律師費等補助。

  • 危險當下先求自保
  • 110、113隨時可求助
  • 就醫驗傷保存證據
  • 保護令免裁判費

哪些行為算家暴?誰受到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節錄)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1.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3. 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很多人以為「沒有打到流血就不算家暴」,這是常見的誤解。依現行規定,家暴不限於肢體傷害,長期辱罵、恐嚇、監控行蹤、限制與親友往來、扣住薪水或不給生活費等精神上、經濟上的控制,也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受保護的「家庭成員」範圍也比一般想像得廣。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直系血親、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及其配偶、配偶的四親等以內血親等,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即使已經離婚或分手搬離,對方再來騷擾,仍可適用家暴法。

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或曾交往的對象,依第63條之1,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時,也可準用保護令等規定。至於與自己沒有家庭或親密關係的人持續跟蹤、騷擾,則另有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處理。

家暴發生當下:自保原則

暴力正在發生或即將發生時,最重要的是保住自己與孩子的安全,而不是講贏道理。以下是一般性的自保原則:

  • 對方動手或持刀械、器物威脅時,不要正面反抗,先保護頭部、頸部等要害,伺機離開
  • 對方辱罵、挑釁時,盡量不要回嘴或爭辯,避免情緒升高
  • 察覺對方喝酒、用藥或情緒失控時,提早避開,往有出口、沒有刀具的空間移動
  • 事先想好求救方式:手機設定緊急聯絡人、和鄰居或親友約定求救暗號
  • 把身分證件、健保卡、存摺、鑰匙、常用藥品放在容易帶走的地方
  • 情況危急時立即撥打110,警察到場後可以保護被害人及子女到安全處所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8條,警察處理家暴案件時,必要時應在被害人住居所守護、護送被害人及子女到庇護所或醫療機構、告知被害人可以行使的權利與救濟途徑,並查訪告誡相對人;處理後也要製作書面紀錄,這份紀錄日後可以作為聲請保護令的佐證。若當場發現家庭暴力罪的現行犯,警察依第29條應逕行逮捕。

報警、驗傷與保存證據

報警並請警察製作紀錄

撥打110或到派出所報案,說明是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請警察製作家庭暴力案件紀錄。即使暫時不想提告,留下紀錄也有助於日後聲請保護令。

儘速就醫驗傷

受傷後越早就醫越好,向醫師說明是遭受家暴,請醫院開立驗傷診斷書,詳細記載傷勢部位與大小;醫事人員依家暴法第50條也有通報義務,社工會主動聯繫。

拍照與保存物證

拍下傷勢(可放尺規比對大小)、被破壞的物品與現場;保留凶器、撕破的衣物,以及威脅的訊息、通話紀錄、錄音錄影。

記錄經過

寫下每次事件的日期、時間、地點、經過與在場的人,長期累積的紀錄能證明暴力是持續發生的。

刑事部分,對方若造成傷害,可能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屬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暴力而成立的犯罪,即為家暴法所稱的家庭暴力罪。是否提告可以考慮清楚再決定,但證據最好在第一時間保存。

家暴可能涉及哪些罪名,請參考 監護權法律專欄:家暴會犯什麼罪?;精神虐待、不給家用是否構成家暴與離婚事由,請參考 監護權法律專欄:精神虐待與家暴判決離婚。

可以向誰求助?保護令與補助資源

家暴被害人常用的求助管道
管道可以提供的協助
110報案危急時立即到場處理、護送就醫或到安全處所,必要時逮捕現行犯
113保護專線24小時諮詢、通報與轉介,可協助聯繫各地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
各縣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社工評估安全、陪同出庭、安排庇護安置、轉介法律與心理諮商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聲請,免徵裁判費;緊急保護令由警察等機關代為聲請
醫療院所就醫驗傷、開立診斷書,並由醫事人員依法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1. 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2.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3. 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4. 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5. 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6. 其他必要費用。

各地方政府對補助的對象、條件與金額另有規定,可以透過社工了解自己是否符合。被害人為成年人者,依同條規定也可以申請創業貸款。各縣市家防中心與相關機構的電話時有變動,建議以113專線轉介,或查詢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網站的最新資訊。

保護令可以要求對方做哪些事,請參考 妨害家庭專欄:保護令有什麼用?通常保護令可以命令加害人做哪些事;緊急保護令的聲請,請參考 妨害家庭專欄:如何申請緊急保護令?;家防中心的處理流程,請參考 家事法律專欄 Q15. 家暴防治中心如何處理家暴事件?。

離開家暴陰影:長期的生活重建

長期處在暴力環境中,不論大人或孩子,身心都會受到很深的影響。身體的傷可能很快癒合,心理的創傷卻需要時間與專業協助。除了法律程序,以下幾件事對重建生活同樣重要:

  • 接受家防中心或心理諮商資源,不要獨自承受
  • 逐步建立經濟獨立:職業訓練、就業媒合、保管好自己的帳戶與證件
  • 重新連結親友與社群,讓信任的人知道自己的處境與安全計畫
  • 留意孩子的情緒與學習狀況,目睹家暴的兒少也需要輔導
  • 不要因為羞愧或害怕而退縮,遭受暴力不是被害人的錯

家暴通常不會因為一次的道歉就停止。勇於說出來、把求助管道和法律工具用起來,才是改變的開始。如果不知道從哪裡著手,可以撥打24小時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3-2200161,先釐清自己可以採取的法律步驟。

碰到家暴時保護自己的步驟與保護令種類,也可參考 監護權法律專欄:碰到家暴如何保護自己。

遇到家暴常見問題

Q:沒有受傷、只是被罵和被控制,也算家暴嗎?

算。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所稱家暴,包括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長期辱罵、恐嚇、監控、不給生活費都可能構成。

Q:已經離婚的前夫或前妻來騷擾,可以用家暴法嗎?

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家庭成員包括前配偶,以及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離婚後遭騷擾仍可聲請保護令。

Q:驗傷要去哪裡、要注意什麼?

儘速到醫院就醫,向醫師說明是遭受家暴,請醫院開立驗傷診斷書並詳細記載傷勢;同時拍照保存傷勢與現場,並保留相關訊息、錄音。

Q:聲請保護令要花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

Q:被家暴想提告傷害,有期限嗎?

普通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為告訴乃論,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建議儘早保存證據並決定。

Q:離開家後沒有收入,政府有補助嗎?

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8條,地方政府得核發緊急生活扶助、醫療與諮商、訴訟及律師費、安置與房租、子女教育托育等補助,條件依各縣市規定。

本文依中華民國現行法規整理,僅供一般法律資訊參考,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法律事件的事實與證據各不相同,實際權利義務請以專業人員就個案事證評估後為準。法條查詢:全國法規資料庫.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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