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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第76條規定,「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

儘管在中國大陸,僅有重婚罪,妨害婚姻、家庭罪中並無通姦罪等相關刑責,所以無法於大陸對其提起告訴;但若在台灣提起通姦罪之告訴,依法屬地主義,雖然無法以通姦罪處罰小三,但元配可以依法提出民事賠償。

桃園一名已婚彭姓男子,和外遇對象到香港約會,被妻子發現後告上法院,但法院表示事發地在國外,刑法上無法提告,也無法治罪,儘管如此,妻子仍是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重要提醒:
由於法律的屬地主義,只有三年以上的重大刑事案件,才有辦法跨國際處理,因此此類案件,需要從多方面進行斟酌。
本文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但因為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如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進行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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